印发天津市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8-20    浏览次数:2

津环保办〔2012〕114号

  各区县政府,市各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部门分工的通知》(国办函〔2011〕158号,以下简称《通知》),市环保局结合我市环保工作实际,组织起草了《天津市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并征求了23个市有关委局和部门的意见,经市领导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实施。同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统一认识。《实施意见》是我市贯彻国务院《意见》、《通知》的具体措施,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市加强环保工作的综合性、指导性文件,落实好《实施意见》是各区县政府贯彻科学发展观,加强本区县环境保护工作、促进发展方式转变的一项重要任务,是调结构、惠民生、上水平的重要内容,《实施意见》是否得到真正落实,关系经济社会发展的质量和水平,关系到群众的生活和社会稳定。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把对贯彻《实施意见》的认识统一到贯彻科学发展观、实现又好又快发展上,统一到“调结构、惠民生、上水平”活动上,统一到保持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上来,把贯彻《实施意见》摆到重要位置,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

  二、抓好结合。把贯彻《实施意见》与贯彻市政府各项环保工作文件相结合。今年以来,市政府相继下发了《天津市“十二五”环境保护规划》、《2011-2013年天津生态市建设行动计划》、《天津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方案》、《天津市2012~2020年大气污染治理措施》、《天津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及清水工程等一系列环境保护工作文件。这些文件和工作都是《实施意见》中提出的环保重点工作,要以落实好这些文件来全面推动《实施意见》的贯彻,以《实施意见》指导好这些文件的落实。特别要与落实环保“十二五”规划和区县“十二五”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相结合;与严格环境准入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相结合;与抓好大气、水及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相结合;与防治重金属污染、防范环境风险等环保重点工作紧密结合。突出重点,全面落实,扎实推进本地区稳定和经济可持续发展。

  三、落实责任。各区县、各部门要把《实施意见》中的各项任务逐项分解,细化责任,并落实到部门和个人。同时制定贯彻的保障措施,加强监督检查,做好阶段总结,切实把《实施意见》任务落到实处。市环保局将按照环保部和市政府统一部署,会同有关部门适时组织检查推动,年终进行考核考评。请各相关部门对照《实施意见》中的分工,做好本部门内职责分工并制定相应措施;请各区县政府对贯彻《实施意见》制定相应措施,并于7月底报市环保局。

  二○一二年七月十二日

天津市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全面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部门分工的通知》(国办函〔2011〕158号)要求,落实第七次全国环保大会精神,坚持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进一步推动我市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高生态文明建设水平,现结合天津实际,提出我市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新时期环保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

  (一)环境保护工作取得积极进展。“十一五”以来,我市以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为指导,通过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巩固提高创模成果、实施生态市建设第一轮三年行动计划、加快生态宜居城市建设等活动,在经济持续快速增长、人口规模稳步扩大、能源消费总量大幅增长的情况下,全面完成了污染减排任务,环境质量得到一定程度改善,环境保护整体水平有了较大提高。

  (二)环境形势不容乐观。虽然我市环境保护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但随着城市化、工业化的深入推进和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环境保护仍面临严峻形势:环境资源短缺、生态环境脆弱,污染减排任务艰巨,环境基础设施相对滞后,农村地区环境问题仍很突出,历史遗留的环境问题尚未完全解决,环境质量恶化的威胁依然存在。

  (三)加强环保工作意义重大。保护环境是一项基本国策,是关系当前与长远、国计与民生、和谐与稳定的大事。加强环境保护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内在要求,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手段,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根本途径,是人民群众的迫切愿望,也是我市实现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率先发展,建设“独具特色的国际性、现代化宜居城市”的必然选择,必须从战略高度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加强环境保护,全面提升生态文明水平。

  二、加强环境保护宏观调控,推动发展方式转变

  (四)严格环境准入。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依法全面推进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深化规划环评和项目环评联动机制。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作为新、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禁止在工业园区外新、改、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节能减排的技术改造项目除外)。对未经规划环评工业园区及国家明令控制行业的项目环评,不予受理;对建设项目与园区规划环评不符的,不予批准。对未完成环境保护目标任务考核、造成较大环境风险和环境影响的地区和企业集团,暂停该地区和集团除民生工程、节能减排、生态环境保护和基础设施建设以外的项目环评审批,并追究有关领导责任;对主要污染物排放超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和企业集团,暂停该地区和集团增加主要污染物排放的项目环评审批。(市环保局牵头)

  (五)强化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建立健全减排倒逼机制,完善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加大减排督察推动力度。实行电力、钢铁、铅蓄电池、造纸、印染和化工等行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深入推进燃煤总量控制、燃煤锅炉房淘汰、小火电机组脱硫治理、黄标车治理和清水工程等五大重点任务。“十二五”期间,我市新增燃煤量控制在1500万吨以内,新增城镇常住人口控制在300万人以内;逐步淘汰中心城区、滨海新区核心区燃煤供热锅炉,由热电联产和燃气供热替代;深度治理工业自备电厂小火电机组;实行限行管理与财政补贴相结合,淘汰车龄长、污染重的“黄标车” 11.3万辆;对20万千瓦以上燃煤机组全部实施脱硝改造,钢铁烧结机、球团设备及石油石化催化裂化装备全部实施烟气脱硫改造;全市污水处理率达到90%,污泥处置率达到70%,再生水回用率达到20%。提高重点行业环境准入和排放标准。促进农业和农村污染减排,着力抓好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建设交通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公安局、市商务委、市水务局、市农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大力发展环保产业。强化政策驱动,推动以节能降耗、污水和垃圾处理、脱硫脱硝和环境监测为重点的装备制造业发展,大力推动清洁能源使用、废旧资源综合利用、环境服务、新型环保材料等环保产品和环保技术发展。鼓励多渠道建立环保产业发展基金,拓宽环保产业发展融资渠道。推进烟气脱硫脱硝、城镇污水污泥处理、固体废物处理处置等污染设施建设和运营的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进程。鼓励使用环境标志、环保认证和绿色印刷产品。大力推进科技减排,开展污染减排技术攻关,实施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大气污染防治和环保公益等科技项目。(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科委、市水务局、市质监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积极推进循环经济发展。加快国家循环经济示范试点城市和低碳经济城市试点建设,继续完善和延伸《天津市循环经济试点城市实施方案》中提出的20条循环经济产业链,建设100个循环经济示范试点。到2015年,深化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级生态工业园区建设成果,争取将华苑科技园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成国家生态工业园区,推动空港经济区、临港经济区、南港工业区、子牙循环经济产业园区等生态工业园建设。推行清洁生产,加强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审核,制定并发布我市强制性清洁生产企业名单,落实企业清洁生产责任。推进污染企业环境绩效评估,严格上市企业环保核查。(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解决关系民生的突出环境问题,改善生态环境质量

  (八)深化重点领域污染综合防治。严格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与管理,按照《水污染防治法》完成于桥水库饮用水源地保护区的调整和《天津市引滦水源污染防治管理条例》的修改,积极推进引滦水源保护跨省生态补偿工作。完成全市饮用水源地规划,定期开展水质全分析,继续推进于桥水库周边及上游污染综合整治工程。开展地下水资源及污染现状调查。加强入海河流综合治理,加大市辖海域环境的监管力度和入海排污口规范化管理。实施新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开展不利天气环境质量预警预报。加强工业企业烟气脱硫、脱硝和烟粉尘治理,加大钢铁、石化、建材等行业工业废气治理。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实施多种污染物协同控制,严格控制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排放。加强机动车尾气污染控制,实行国家第Ⅳ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积极实施国Ⅳ油品供应。抓好建设、拆迁、道桥施工工地及道路运输撒漏的监督管理。加强恶臭、噪声和餐饮油烟污染控制。(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海洋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建设交通委、市国土房管局、市市容园林委、市公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着力抓好重金属及危废等污染防治。全面实施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 “十二五”规划,合理调整涉重金属企业布局,严格落实卫生防护距离。强化重金属污染源综合整治,加强对重金属相关企业的环境监管和环保法制宣传,对造成污染的重金属污染企业,严格依法处罚,采取限期治理措施,仍然达不到要求的,依法关停取缔。开展污染修复试点示范,积极妥善处理重金属污染历史遗留问题。加大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力度,加强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开展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加强危险废物、进口废物、电子废物、危险化学品、污水处理厂污泥及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置的监管,严格执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制度。(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水务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建设交通委、市市容园林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全面加强农村环境保护。以示范小城镇建设为重点,逐步建立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深化“以奖促治”和“以奖代补”政策,结合示范小城镇建设和城中村改造,推进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集中整治存在突出环境问题的村庄和乡镇。推动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和服务向农村延伸,到2015年,完成国家下达的500个村庄环境连片整治任务,所有建制镇建成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全市乡镇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60%以上,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80%以上,开展生活污水治理的村庄达到40%以上,开展生活垃圾治理的村庄达到60%以上。发展生态农业和有机农业,科学使用化肥、农药和农膜,切实减少面源污染。严格农作物秸秆禁烧管理,推进农业生产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编制实施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污染防治规划,到2015年,85%以上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配套建设固体废物和废水贮存设施。开展农业和农村环境统计。(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农委、市水务局、市建设交通委、市统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加大生态保护力度。加快生态市建设,实施《2011-2013年天津生态市建设行动计划》。完善重要生态功能区划,编制重要生态功能区保护规划,在我市重要生态功能区、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区、水土保护区、封山育林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等生态环境敏感和脆弱区域划定生态控制线,制定生态控制线管理办法。建立完备的自然保护区管理评估体系,重点实施八仙山、古海岸与湿地、中上元古界三个国家级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强化生物多样性保护,编制和实施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深入开展生态建设示范工作,大力推进生态区县、生态乡镇、生态村建设力度,搞好西青区生态文明建设试点工作,努力争取滨海新区在“十二五”期间建成国家生态区。(市环保局、市规划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建设交通委、市国土房管局、市农委、市水务局、市林业局、市海洋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有效防范环境风险。完善环境风险管理制度,实行环境应急分级、动态和全过程管理,依法科学妥善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建设更加高效的环境风险管理和应急救援体系,提高环境应急监测能力。制定切实可行的环境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和装备,加强环境应急管理、技术支撑和处置救援队伍建设,定期组织培训和演练。严格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强化放射性废物管理和安全处置,建设辐射环境监测和应急预警系统,完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开展重点行业、企业环境风险排查工作,逐步建立重大环境突发事件和区域潜在环境风险评估预警及信息共享机制。全力做好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准确发布信息,减少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和生态环境损害。健全责任追究制度,严格落实企业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强化区县政府环境安全监管责任。(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市建设交通委、市财政局、市安全监管局、市监察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改革创新环境管理体制机制,增强环境保护能力

  (十三)完善环境经济政策。把环境保护列入财政年度预算并逐步增加投入。积极推进环境税费改革,按照国家规定适时开征环境保护税。积极开展绿色信贷、绿色保险和绿色证券等经济政策试点工作。严格落实燃煤电厂烟气脱硫脱硝电价政策。对可再生能源发电、余热发电和垃圾焚烧发电实行优先上网等政策支持。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实行差别电价,对污水处理、污泥无害化处理设施、非电力行业脱硫脱硝和垃圾处理设施等鼓励类企业实行政策优惠。按照污泥、垃圾和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置的要求,完善经济政策,推进收费方式改革。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牵头)

  (十四)增强环境监管能力。进一步加强监测、监察、宣教、信息、应急等环境保护能力标准化建设。建设立体环境监测网络,完善环境空气、地表水、地下水、噪声、近岸海域质量监测体系。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和监督管理。强化环保宣传工作,推进全市生态文明建设。制定《天津市环境教育条例》,开展全民环境宣传教育行动计划,培育壮大环保志愿者队伍,引导和支持公众及社会组织开展环保活动。增强环境信息基础能力、统计能力和业务应用能力。建立健全环境法规制度,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环境保护日常监管和执法检查。继续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完善跨区域环境执法合作机制和部门联动执法机制。(市环保局牵头)

  (十五)健全环境管理机制。构建环境保护工作综合决策机制,完善环境保护部门统一监管、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环境保护工作机制。完善环境监测和督查体制机制。继续实行环境保护部门领导干部双重管理体制。结合乡镇机构改革,完善基层环境管理体制。加强核与辐射安全监管职能和队伍建设。实施生态环境保护人才发展中长期规划。(市环保局、市编办、市人力社保局牵头)

  (十六)强化环保领导考核。各区县政府要切实把环境保护放在全局工作的突出位置,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目标任务,完善政策措施,组织实施重点环保工程。建立生态文明建设监督考核机制,将生态文明建设的目标指标体系纳入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管理监督的重要依据,实行环境保护一票否决制。(市环保局、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牵头)

分享到: 收藏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