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环保局拟定的《天津市2012-2020年大气污染治理措施》
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7月26日
天津市2012-2020年大气污染治理措施
市环保局为贯彻国务院第194次常务会议和第七次全国环保大会精神,落实环境保护部环境空气质量新标准要求,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综合防治,推动空气质量持续改善,保护人民群众健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以2010年为基准年,我市大气中的PM2.5(细颗粒物)、PM10(可吸入颗粒物)、二氧化硫、二氧化氮污染物指标年均浓度值分别为55、96、54和45微克/立方米,臭氧和一氧化碳污染物指标分别为小时浓度值范围2~293微克/立方米、日均浓度值范围0.6~8.8毫克/立方米。按照环境保护部发布的环境空气质量新标准要求,PM2.5、PM10、二氧化硫、二氧化氮、臭氧和一氧化碳六项污染物指标的二级标准浓度限值分别为35、70、60、40和160微克/立方米、4毫克/立方米。2012年实施新标准后,我市大气中超标的污染物分别为PM2.5、PM10、臭氧和一氧化碳,二氧化氮处于临界值范围。
为落实新标准要求,我市将以防治PM2.5和PM10污染为重点,进一步加大污染减排力度,深入开展多种污染物协同控制,推动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并将改善目标分为三个阶段逐步实现。
在六项污染物中已达标指标维持良好的前提下,PM2.5、PM10两项主要超标指标实现逐步改善。
第一阶段:到2015年,PM2.5、PM10年均浓度分别下降4、12微克/立方米,达到51、84微克/立方米。
第二阶段:到2020年,PM2.5、PM10年均浓度分别再下降4、12微克/立方米,达到47、72微克/立方米。
第三阶段:PM2.5、PM10年均浓度力争早日达到新标准限值,进入环境空气质量达标城市行列。
二、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的主要措施
(一)控制煤炭新增量,限制常住人口规模。
1.实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到2015年,煤炭消费量与2010年相比,增量控制在1500万吨以内。严格控制新建燃煤电厂;中心城区、滨海新区及环城四区建成区不再新建、扩建燃煤供热锅炉房;热电联产和燃气管网建设能够覆盖的郊区县,应实施燃煤锅炉并网和清洁能源改造,尚未覆盖的郊区县,结合新城镇建设逐步改原煤散烧为集中供热。建立煤炭消耗总量跟踪监测、预警和考核机制,实行区县和规模以上企业用煤目标控制,确保控煤效果。(市发展改革委、市建设交通委、市统计局负责)到2020年,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在6300万吨,实现"十三五"煤炭"零增长"。实施企业自备电厂和小火电机组"上大压小"或改燃;推行工业园区燃煤设施清洁能源替代,建设无燃煤工业示范园区;加大燃气管网、贮存设施及电力输变电线路等基础设施建设力度,保障燃气和电力供应。(市发展改革委、市建设交通委、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
2.推进城乡统筹,有效控制新增人口规模。调整、完善城市规划布局,加快推进示范镇、新城建设和"城中村"改造,实施示范工业园区、农业产业园区和农村居住社区建设"三区联动",控制人口过度集中。加快实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连片整治,加强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改进农村地区冬季采暖方式。到2015年,全市新增城镇常住人口控制在300万人以内。到2020年,进一步控制城镇常住人口增量,满足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质量改善要求。(市发展改革委、市农委负责)
(二)提高环境准入门槛,发展高端产业。
3.严格环境准入。制定有利于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的产业准入目录。构筑高端化高质化高新化产业结构,抓好大项目好项目、科技小巨人和楼宇经济,大力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技术产业和现代服务业。严格控制"两高一资"项目,严格控制火电、钢铁、水泥等高污染、高耗能产业。严禁未取得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不符合区域规划和产业规划的项目建设。(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负责)
4.淘汰落后产能,优化工业布局。以火电、钢铁、建材、水泥等重污染行业为重点,按期关停和淘汰国家明令规定的落后产能项目。新建、扩建工业项目必须进入工业园区,并符合规划且经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完成第一发电厂关闭以及纪庄子污水处理厂、陈塘庄热电厂搬迁改造任务。2015年前推动落实外环线以内及周边有污染、危险化学品企业的搬迁调整工作。(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建设交通委、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
(三)开展燃煤供热锅炉替代或改燃,加大扬尘污染防治力度。
5.实施燃煤供热锅炉改燃或并网。全面推动落实中心城区和滨海新区核心区淘汰燃煤供热锅炉房实施方案。到2015年,完成中心城区和滨海新区燃煤供热锅炉房改燃或并网改造。到2020年,扩大燃煤供热锅炉房热电联产和改燃替代范围,中心城区、滨海新区和环城四区建成区建成基本无燃煤区,推进远郊区县燃煤供热锅炉房热电联产替代或改燃。(市建设交通委负责)
6.加强扬尘污染监管。落实部门责任,加强对建筑、拆迁、道路等施工工地和渣土运输、堆场整治的监管。开展绿色文明施工,严格执行扬尘控制技术规范,建筑施工现场必须设置严格的挡风墙、苫盖等防尘措施。2015年前,快速路环线以内区域土石方施工现场实行全封闭作业,到2020年扩大至全市范围。将控制扬尘污染作为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的重要内容,提高道路保洁水平,加强道路机扫水洗作业,控制交通扬尘二次污染。实行扬尘污染控制区县考核评比制度,开展各区县扬尘污染控制自查,对检查结果进行全市排名并公布。(市环保局、市建设交通委、市市容园林委、市国土房管局、市市政公路局负责)
(四)深度治理工业自备电厂小火电机组,强化工业污染源管理。
7.实施工业自备电厂小火电机组深度治理。推动落实小火电机组治理与加强脱硫监管实施方案,到2015年,对全市未享受脱硫电价补贴的自备电厂机组拆除或配套建设、完善监控设施,并全部纳入脱硫监管系统实施统一管理,保证脱硫设施的正常运行。
到2020年,所有保留机组完成脱硝治理任务。(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负责)
8.加强工业企业烟气脱硫、脱硝和烟粉尘治理。新建、扩建、改建燃煤机组必须配套建设高效烟气脱硫、脱硝、除尘设施;实施20万千瓦及以上火电机组烟气脱硝治理工程;烟尘排放浓度未实现稳定达标的燃煤机组必须进行袋式除尘器改造;加强钢铁、石化、建材等行业工业废气治理,完成钢铁企业烧结机烟气脱硫除尘治理,推广工业锅炉低氮燃烧技术,适时建设工业窑炉脱硝示范工程建设;强化水泥、钢铁行业烟粉尘治理,关停治理后仍未稳定达标的工艺设施。巩固重点污染源稳定达标排放。(市环保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
9.实施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建立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监管体系,重点开展石油化工、有机化工,以及原料药制造、涂装等重点行业污染物治理及关停工作;开展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建设油气回收在线监控系统平台试点。(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负责)
(五)实施黄标机动车治理工程,强化机动车污染防治。
10.全面开展黄标机动车治理。严格执行《天津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12年市人民政府令第51号),落实黄标车治理工作方案。到2015年,淘汰11.3万辆黄标机动车。到2020年,淘汰全部29万辆黄标机动车,严格实施国家制定的老旧机动车区域联防联控措施。(市环保局、市公安局负责)
11.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全面实施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加强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和对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加强对从事农业生产车辆的监管;建立机动车环保管理信息系统;建立机动车排气遥测系统、简易工况检测实验室及移动检测车系统等机动车排放动态监测网络;建设道路交通污染物自动监测系统。(市环保局、市公安局负责)
12.实行国家第Ⅳ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进一步提高机动车排放控制水平,2015年前实行国家第Ⅳ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供应符合国家第Ⅳ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国Ⅳ油品。2020年前,实施国家第Ⅴ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和国Ⅴ油品标准。(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发展改革委负责)
13.大力发展新能源汽车。加快完善公共交通系统,鼓励使用节能环保车型,推广使用混合动力车和新能源汽车,合理布局新能源汽车充换电站、加气站等基础设施,推动电动汽车的应用,启动纯电动公交车运行示范工程。到2015年,在市区和滨海新区运行的纯电动公交车达到2000辆。到2020年,进一步加大新能源汽车投入力度,满足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质量改善要求。(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市交通港口局负责)
(六)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推广太阳能、浅层地热等清洁能源。
14.发展循环经济。加快循环经济重点区域建设,以滨海新区为重点,建设现代制造业循环经济示范区,以子牙循环经济产业区为重点,打造国家"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和国家循环经济示范区。规范管理各类工业园区,实施清洁生产,国家级开发区和滨海新区工业园区率先开展生态工业园区建设。(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负责)
15.推广清洁能源。优化能源结构,控制燃煤增量,提高清洁能源及外购电比重,逐步改变以燃煤为主的能源消费模式。加快全市燃煤设施的清洁能源改造,推进太阳能、浅层地热、风能等新能源开发利用。加快输变电工程建设,提高电网受电能力,提升能源保障水平。到2015年,外购电比重提高到三分之一。争取到2020年,在一次能源消费结构中,煤炭消费比重控制在40%以下,天然气消费比重提高到23%以上,可再生能源比重提高到5%以上,进一步提高外购电比重,满足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质量改善要求。(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
(七)修复生态环境,开展绿化及清水工程。
16.加快郊野公园建设。加大植树造林力度,重点提高平原地区绿化水平,增强环境自净能力。到2020年,建设16个郊野公园,合计面积866.8平方公里。(市农委、市林业局负责)
17.实施清水工程。加大河道综合治理力度,开展河岸绿化景观建设。到2013年底,完成60条河道总长344公里综合治理。
规划扩大城市水面,增强水体调节空气湿度等功能,实现水质量提高、水生态良好、水景观优美的目标。(市水务局、市规划局、市林业局负责)
18.滚动实施生态市建设三年行动计划。充分发挥生态市建设三年行动计划综合平台的作用,改善生态环境,增加环境容量。
合理配置生态用水量,加强湿地保护,提高水体自净能力。到2013年底,植树造林37.8万亩。滚动推进后续三年行动计划目标、任务、重点工程的筹划落实。(市环保局负责)
19.加强湿地、林地类自然保护区的管护。加大自然保护区投入力度,制定补偿政策,妥善安置群众生活,优先推行示范镇建设。逐步合理安置保护区范围内的居民,查处保护区内违法建设行为,落实土地权属。进一步理顺保护区监管体制和跨界协调机制。(市林业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海洋局负责)
(八)完善监测网络,落实区县大气污染防治属地责任。
20.全面开展PM2.5监测和信息发布。增设、改造PM2.5监测点,2012年底前完成全市自动监测站点改造。2013年2月底前,分阶段、分站点、分区域逐步将PM2.5监测数据实时发布范围扩大至全市。强化区县人民政府大气污染防治责任,督促改善辖区内环境空气质量。(市环保局、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协调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环保部门牵头负责、相关部门各司其职的长效工作机制。各有关部门及各区县人民政府严格落实责任分工,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大气污染防治问题,推进环境空气质量改善。
(二)建立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制度,确保指标任务落实到位。
实行部门目标责任制管理,将大气污染防治任务分解并落实到相关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并考核。建立健全区县目标考核制度,对各区县环境空气质量改善情况进行排名,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三)加强科技支撑,完善科技标准体系和环境经济政策。
加大科研投入,开展PM2.5等污染物来源解析和污染形成机理研究,开发重点行业、主要污染物的治理技术,科学指导大气污染综合防治工作。研究制定相关经济政策,健全环境标准体系,制定更加严格的重点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推动环境管理从污染物排放控制逐步走向环境质量控制,并最终实现风险防范控制的战略转型。
(四)加大宣传力度,构建全民参与的社会行动体系。大力开展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增强公众环保意识,落实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公民的环保责任,促使绿色消费、适度消费成为全体公民的自觉行动。全社会形成全民关心环保、参与环保、践行环保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