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市法制办市监察局关于做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8-22    浏览次数:2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发展改革委、市法制办、市监察局《关于做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7月31日

关于做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意见

市发展改革委 市法制办 市监察局

  为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以下简称《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法制办监察部关于做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2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意义《条例》是在认真总结《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经验的基础上,有针对性解决当前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是推动工程建设领域长效机制建设的一项重要战略举措,有利于促进招标投标市场长远健康发展。各区县、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条例》贯彻实施与加强依法行政和党风廉政建设及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紧密结合起来,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促进公平竞争,优化资源配置,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

  二、全面清理与招标投标有关的文件

  (一)清理范围。凡《条例》出台前,我市有关部门牵头起草或制定的涉及招标投标的规章、规范性文件,都要纳入清理范围。对与招标投标有关的地方性法规,经有关部门组织梳理后,依法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提出清理建议。

  (二)清理内容。对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擅自设置审批事项、增加审批环节、干预当事人自主权、增加企业负担等违反《条例》的内容,以及不同规定之间相互冲突矛盾的内容,要进行全面清理。有关规定中个别条款存在前述情形或与《条例》中的提法不一致的,应当予以修改;有关规定的主要内容违反《条例》或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应当予以废止。

  (三)清理方式。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由制定机关或牵头起草部门确定具体清理范围,并提出清理意见。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法制办、市监察局做好组织协调、督促指导等具体工作。在清理过程中,要广泛听取各方面特别是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等市场主体以及有关专家学者、研究机构、行业组织的意见,并以适当形式及时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四)进度安排。2012年8月15日前,市有关部门要将本部门清理意见送市发展改革委,并抄送市法制办和市监察局。需要修改、废止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各制定机关要在2012年12月31日前完成修改、废止程序,并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

  (五)巩固成果。为维护招标投标规则统一,杜绝政出多门,市发展改革委要会同相关部门,建立招标投标政策规定的会商机制,确保所制定的招标投标政策规定严格遵守上位法,并充分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市法制办要加大对招标投标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力度,坚决纠正违反上位法、不同规定制度之间相互冲突矛盾等问题。

  三、抓紧完善配套制度

  (一)完善工程建设项目强制招标制度。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审核工作。为严格招标投标初始环节,从源头上杜绝违规问题发生,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按照《条例》相关规定,对项目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进行审批、核准。

  (三)建立综合评标专家库制度。按照《条例》规定组建市综合评标专家库,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四)强化招标投标联席会议机制。根据工作需要,适时扩大招标投标联席会议组成部门范围。加强部门间在制定规范性文件及范本文件时的沟通和协调。组织开展招标投标工作联合监督检查和调研活动,强化对重大事项、执法监督争议等的会商和协调处置。

  (五)完善招标投标监督和举报投诉处理机制。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布工作,为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审查、招标代理机构选择、中标人推荐和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确定、评标专家考核等提供参考依据。

  四、加强和改进行政监督

  (一)加强监督管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严格履行招标内容核准职责。市有关部门要严格规范国有企事业单位的招标投标活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招标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加强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确定方式、评标专家抽取以及评标活动的监督,规范评标专家自由裁量权,确保评标行为客观、公正、科学;加强对合同签订和履行的监督,防止签订"阴阳合同"、违法转包和违规分包;加强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合同变更的监督约束,防止"低中高结"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加强过程监督,及时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如不及时纠正将造成难以弥补损失的,可以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二)加大执法力度。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进一步强化执法意识,加大行政监督执法力度。要以政府投资项目、国有投资占控股和主导地位的项目为主,重点检查招标人规避招标、虚假招标、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泄露标底等,投标人串通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弄虚作假,招标代理机构不规范代理,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客观公正履行职责,中标人不严格履行合同、非法转包和违规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认定,要严肃查处,并公布违法行为记录。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规范监督行为。各部门在履行职责的同时,要加强协调配合,形成监管合力。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依法受理符合条件的投诉,并及时作出处理决定。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不得违法设置审批事项、增加管理环节;应当合理确定行政监管边界,不得非法干涉招标人自主编制招标文件、组建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不得非法干涉投标人自主投标和评标委员会独立评审。招标代理机构可以依法跨区域开展业务,任何地区和部门不得以登记备案等方式加以限制。市监察局要加强对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不依法履行职责、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等问题。

  五、确保《条例》贯彻实施工作落到实处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牵头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要加强监督检查,开展分类指导,督促工作落实,形成常态化管理机制。

  (二)扩大宣传教育。各区县、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介,采取专家讲座、知识竞赛、法规解读、专题报道等形式,做好《条例》宣传和有关工作人员教育培训工作。

  (三)制定贯彻办法。各区县、有关部门要在认真学习《条例》的基础上,制定具体办法,细化工作内容,明确时间要求,责任落实到人,保证《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有序进行。

  (四)检查落实情况。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法制办、市监察局成立联合检查组,结合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于2012年10月31日前,对各区县、有关部门贯彻实施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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