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供水水质管理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10-25    浏览次数:1

沪水务〔2013〕897号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供水水质管理细则》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上海市供水水质管理细则》已经2013年9月17日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

  2013年9月29日

上海市供水水质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供水水质管理,保障供水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供水企业(包括原水供水企业、公共供水企业、自建设施供水企业等)和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的水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管理目标)

  本市供水水质管理实行企业自检和行政监管相结合的制度,确保供水水质达到国家、行业及本市相关标准,保障供水安全。

  第四条(管理职责)

  上海市水务局(以下简称市水务局)是本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上海市供水管理处(以下简称市供水处)负责对本市供水水质的监督考核工作。上海市供水调度监测中心(以下简称市供水调度监测中心)负责本市供水水质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实施市属供水企业水质的日常监测和区(县)范围内供水企业水质的抽检工作。

  区(县)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县)范围内供水企业水质的日常监测和监督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水务局领导。

  第五条(供水水质监测)

  供水水质的监测包括对原水、出厂水、管网水的全过程监测。

  市供水调度监测中心和区(县)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定期和不定期、定点和不定点、动态实时监测等方式,对供水水质进行监测。不定期、不定点监测可采取随机抽检形式进行。

  区(县)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具备监测能力的,应当委托经市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水质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第六条(水质信息公开)

  市水务局、市供水处、区(县)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通过政府网站等形式定期公布供水水质监测信息。

  供水企业应当建立水质信息公布制度,定期通过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供水水质检测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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