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税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8-17    浏览次数:2

津财税政〔2012〕25号

 

市国税系统各单位、市地税系统各单位: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一并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自2012年12月1日起,我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税收征管工作由国税机关负责。地税各征收机关应当做好上述行业户数的梳理并及时做好相关业务衔接工作。原由地税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的企业所得税等税种,征管关系维持不变。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关于示范城市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0〕64号),对在我市注册的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中提供的应税服务,2012年12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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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一二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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