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地税征〔2012〕15号
地税系统各单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税发〔2009〕142号)和《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津地税征〔2010〕8号)有关要求,为方便纳税人,节约用票成本,经研究决定,启用《天津市地方税务局通用卷式机打发票(两联)》(以下简称“两联卷式发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两联卷式发票的适用范围
两联卷式发票适用于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取得不含代收代付项目的营业收入时开具使用。销售不动产业、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建筑业及邮政通信业仍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两联卷式发票的规格
两联卷式发票规格为76mm×177 mm,基本联次为两联,发票联印色为棕色,采用47克普通防伪水印纸印制;存根联印制底纹。发票代码第8-11位为0407,100份/卷,发票工本费为20元/卷(发票票样以纸质为准)。
三、实施步骤
(一)试点运行阶段
2012年9月1日-10月31日,由和平、河东、南开、西青、开发、武清地税局先行在餐饮、旅店、娱乐、租赁(有形动产除外)行业纳税人中推广使用两联卷式发票。各试点单位应将试点运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市局有关处室反馈。
(二)正式启用阶段
2012年11月1日起,根据适用范围在全市全面推广使用两联卷式发票。
四、其他事项
(一)两联卷式发票自2012年9月1日起启用,先行试点的地税局可于2012年8月下旬向票据中心办理发票领购手续,其他地税局可于正式启用前进行申领。各地税局要提前做好发票入库、发票核定等相关发售准备工作,保证两联卷式发票的顺利启用。
(二)各地税局应积极推广使用两联卷式发票,对纳税人做好宣传辅导,纳税人申请使用两联卷式发票除必须符合相关规定外,还应具备相应硬件设备及操作人员。
(三)目前使用其他规格通用机打发票的纳税人可自愿更换两联卷式发票。
二○一二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