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的规定,为鼓励电子及相关行业危险废物综合利用,规范完善电子及相关行业危险废物利用经营市场,推动电子及相关行业危险废物利用行业的发展,经我局研究,现就天津市电子及相关行业危险废物经营许可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调整:
一、调整的范围
所涉及电子及相关行业危险废物范围为:《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HW17、HW21、HW22、HW23、HW26、HW46类(可回收金、银、钯、铂等有价金属类的危险废物)及HW49类(废镍镉电池、废弃的印刷电路板)。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对以上一类或者多类危险废物的处理处置提出申请。
二、相关要求
申请领取电子及相关行业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务院《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其中处理废弃的印刷电路板的企业应符合《废弃家用电器与电子产品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要求,处理废镍镉电池应符合《废电池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要求。
(二)处理处置场所应在经区、县及以上政府部门批准的工业园区内。厂区为集中、独立的一整块场地。生产加工区(指利用电子废物的操作区域、贮存区域、深加工区域,不包括行政办公场所、道路等其他与直接利用电子类危险废物无关区域)的建筑面积不低于10000平方米。总设计处理能力不低于30000吨/年。
(三)具备与所利用电子及相关行业危险废物种类相应的拆散、分离和去除危险废物的工艺、设备;对可利用的废塑料、树脂实现粉碎、分选、研磨、造粒,鼓励加工新产品;采用湿法工艺回收金、银、钯、铂等有价金属,回收率应在99%以上;禁用焚烧方式和简易酸浸方式处理电子及相关行业危险废物。
凡符合上述许可条件的企业,可按照《天津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程序》进行申请,环保部门将依据《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对申请企业进行审查。
2012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