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和改进政府服务促进企业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

发布日期:2011-05-24    浏览次数:1
  粤府〔2011〕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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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和改进政府服务

促进企业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战略部署,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和行政效率提高,加强政府服务企业能力建设,进一步改善我省企业经营环境,促进企业转型升级,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简政减负,为企业转型升级营造良好环境

  (一)清理规范行政审批。建立行政审批事项动态评估、管理和调整制度,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清理和调整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不利于企业转型升级的审批事项。建立健全行政审批信息公开、行政审批决定公示、行政审批听证及重大行政审批决定备案等配套制度,规范审批自由裁量权。积极优化行政审批流程,简化国家和省、市重点项目的审批环节和办理程序。积极创新审批方式,推行“电子政务”,加快实施“网上审批”和“并联审批”,为企业提供高效便捷服务。完善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建设,强化对行政审批的监督。(省发展改革委、监察厅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办理)

  (二)清理修订涉企政策规章。及时清理和修改不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要求、不利于企业转型升级的政策法规,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和统一发布制度,进一步规范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畅通企业申诉渠道,及时查处侵权行为,依法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省监察厅、法制办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办理)

  (三)减轻企业负担。全面规范涉企行政收费,重点清理涉及行政审批的中介服务收费、具有垄断性的经营服务收费,坚决取消未经法定程序设定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收费项目。(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物价局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办理)

  (四)减少涉企重复鉴定和检验。涉及企业转型升级的鉴定、检验、评审等审批事项,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同部门和行业所进行的鉴定和检验结果应互相承认,不得要求重复鉴定和检验。(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质监局、法制办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办理)

  (五)破除行业准入壁垒。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破除包括行政干预在内的各种行业隐性壁垒,支持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要件的各类企业进入国家未禁止的投资经营领域。(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国资委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办理)

  二、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助推企业加快转型升级

  (六)落实支持企业自主创新的税费减免政策。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符合税法规定的,可以按规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时加计扣除。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可按规定免征营业税。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按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财政厅、地税局,省国税局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办理)

  (七)加大对企业转型升级的财政支持。统筹安排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引导企业加强技术改造、技术研发、人才引进及培养、工业设计、品牌培育、信息化建设和管理创新,加快推进企业转型升级。加强对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确保财政专项资金按规定及时拨付到企业账户。(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教育厅、科技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质监局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办理)

  (八)加大对企业设备更新的政策支持。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进行技术改造,符合税法规定的,可按规定加速折旧。企业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对企业引进国内尚未生产、实行配额管理的先进设备,酌情增加相关配额指标。(省质监局、地税局,省国税局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办理)

  (九)加大对企业集聚发展的政策支持。对迁入省级产业转移工业园的企业,除国家规定的税费外,不得收取任何地方性行政事业性收费。省财政现有的节能、挖潜改造、技术创新、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及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专项资金等各类专项资金,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支持进入高新区、产业转移工业园的项目和企业。(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财政厅、物价局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办理)

  (十)加大对企业绿色发展的政策支持。大力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和资金密集型、环境友好型产业的发展,积极引导新上项目采用科技含量高、资源消耗低、污染排放少的先进技术。对不符合环保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达不到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目标的项目,一律不予审批。强化对重污染行业的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对实施清洁生产的企业给予资金支持。在规定的淘汰期限内,按照“早退多补、迟退少补”的原则,对已淘汰的落后产能予以补助。进一步扩大差别电价政策的实施范围,从钢铁、水泥行业扩大至造纸、纺织印染、酿造、化工、制革、建材等重污染行业。(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环境保护厅、物价局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办理)

  (十一)加大对企业并购重组的政策支持。支持有核心竞争优势的中小企业通过兼并重组实现低成本扩张发展。对企业兼并重组发生的不动产所有权和相关股权转让,免收变更过户手续费。被兼并重组的中小企业原有房屋、土地应缴的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地方留成部分,可按一定比例用作奖励。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以及与外资合作,促进各种所有制经济融合发展。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到境外开展并购业务,加快国际化发展。(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外经贸厅、国资委、地税局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办理)

  (十二)加大对企业提升产品质量的政策支持。积极指导企业开展质量强企活动,发挥政府质量奖励导向作用,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模式,帮助企业建立健全质量管理、标准化、计量、检验检测体系。加快建立广东先进标准体系,提升标准化水平,以先进标准引导企业质量提升。深入实施名牌带动战略,努力培育国际知名品牌。加快质量诚信体系建设,提升企业诚信意识。(省质监局牵头,省有关部门参与)

  (十三)加大对企业转型升级的融资支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企业转型升级项目给予贷款政策倾斜,简化贷款审批手续,实行利率优惠;进一步探索完善动产、应收账款、仓单、海域使用权、股权和知识产权等抵质押方式,缓解企业贷款抵质押不足的矛盾;建立小企业服务专营机构。支持民间资本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参与投资设立村镇银行等地方性、区域性中小银行。支持和规范发展多层次、多形式的融资担保机构。支持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次级债,增强资金实力。支持发展各类以服务小企业为主的小额贷款公司。扩大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并支持其增资扩股。拓宽企业直接融资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上市融资。鼓励各类金融机构与担保机构及其他投融资机构紧密合作,积极发行企业集合债券、企业集合票据、信托基金、短期融资券和企业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等直接融资产品。(省金融办牵头,省有关部门参与)

  (十四)加大对企业转型升级的人才支持。高等院校要根据产业人才需求,及时调整专业结构和培养规模。鼓励校企合作,支持中职学校(含技工学校)、高职院校与企业共建生产实训中心,通过“校企双制”、工学结合等人才培养模式,加快培养与企业转型升级需求相适应的技能人才。建设企业人才需求信息统一发布平台,加强人才需求预测服务,根据产业发展需求及时制订和发布职业岗位能力标准。大力引进优秀高技能人才,积极推进各级政府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免费为民营企业提供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支持民营企业招聘和留用人才。加大海外高级人才引进力度,进一步完善吸引海外留学人员服务企业的政策措施。(省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有关部门参与)

  三、强化涉企服务,建立健全支持企业转型升级的服务体系

  (十五)完善重点企业直通车服务制度。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监察厅经贸委关于建立重点企业直通车服务制度意见的通知》(粤办函〔2009〕336号)等规定,完善对全省1000家重点企业、现代产业500强项目、民营企业100强及自主创新100强企业的直通车服务。(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监察厅牵头,省有关部门参与)

  (十六)加强面向企业的信息服务。建立服务企业转型升级的综合信息平台,及时发布有关投资、土地、人才、规划、环保、安全生产、技术标准、质量检测、检验检疫、信贷融资等政策信息,引导企业加快转型升级。(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质监局、安全监管局,广东银监局、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办理)

  (十七)积极培育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建立健全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服务管理能力评估体系,实施行业协会等级评估制度,进一步提高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的服务管理能力,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在促进企业转型升级中的独特作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民政厅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办理)

  (十八)规范涉企中介服务市场。各类依托政府部门的涉企中介机构应与政府部门脱钩,实现市场化经营;对与审批相关并涉及收费的技术审查、评估、鉴定等事项,审批机关不得指定或变相指定承担机构。鼓励技术评定、资质认定等涉企中介服务机构跨区域服务。规范涉企中介服务收费,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或变相将行政审批过程中的具体审查工作委托其他机构代办并据此向申请人收取审查费用。(省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质监局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办理)

  (十九)推动服务企业公共技术平台建设。支持各检测技术机构建设面向企业的公共检测服务平台,支持各专业协会、行业协会、产业园区和各类高校建设面向行业的公共技术研发和应用转化平台,支持各类民间资本、风险资本投资建设行业公共技术研发和应用转化平台,支持共性技术研发成果自主交易流转。(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教育厅、质监局、金融办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办理)

  四、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评估考核

  (二十)加强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各地、各部门要建立完善服务企业转型升级联动工作机制,制定实施方案,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服务企业转型升级工作。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对政府服务企业转型升级情况特别是财政资金到位、项目审批、行政服务、中介收费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存在问题。进一步加大企业转型升级宣传力度,积极宣传报道政府服务企业转型升级的先进典型,在全社会营造关心支持企业转型升级的舆论环境。(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监察厅、新闻办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办理)

  (二十一)建立企业转型升级成效评估考核体系。建立健全反映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考核指标体系,把服务企业转型升级的成效作为《广东省市厅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落实科学发展观评价指标体系及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评优评先和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委组织部联合负责)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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