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天津市专利试点(运用类)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8-30    浏览次数:2

  各区县知识产权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专利试点(运用类)工作,明确试点工作的目标、内容、申报、审批、管理与考核验收以及支持政策等内容,市知识产权局制定了《天津市专利试点(运用类)实施办法》,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2012年8月28日

天津市专利试点(运用类)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天津市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和《天津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落实《天津市知识产权“十二五”规划》、《天津市“十二五”专利工作规划》的任务目标,促进专利实施转化,加快专利产业化,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专利运用试点,以专利产业化、专利市场建设、特色产业园区建设为载体,与专利投融资工作相结合,与推进战略新兴产业发展相结合,活跃专利市场,发展专利密集型产品,形成专利密集型产业。

  第三条 专利运用试点坚持以企业为主体,政府引导、两级推进、目标考核、动态管理的工作原则,试点周期为两年。

  第二章  试点内容和目标

  第四条 专利运用试点应完成以下工作内容和目标之一:

  (一) 以自有或引进的重大发明专利实现规模化生产,带动企业快速成长,形成专利产业化。专利产品销售收入、利润总额及其所占企业整体比重实现显著增长。

  (二) 以专利投融资、专利转让、专利许可或交叉许可等资产运营模式,改善企业资产布局和资金状况,降低新技术使用成本,加速专利产业化。专利投融资实现较大突破,专利转让、许可或交叉许可效益显著,专利资产运营实现常态化。

  (三) 以专利流转交易经营方式,集成社会专利资源,形成从研发到生产的稳定专利流,服务专利产业化。完成一项以上产品及其专利布局设计,引入产业化资本或打包转让、许可给企业加以实施,并取得良好收益。或者专利交易数量、金额较大,促进专利流转有显著成效。

  (四) 以特色产业园区为载体,推进专利战略布局,促进专利实施转化、专利投融资,提高区域核心竞争力,布局专利产业化。试点园区实现聚集一批科技型企业,引进一批重大发明,培育一批专利密集型企业,发展一批专利密集型产品,形成有特色的专利密集型产业,区域专利产品销售收入、利润总额及其所占企业整体比重实现显著增长,区域特色产业专利产业化效果明显。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专利运用试点工作申报企业(以下简称申报企业),应当是注册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内资或内资控股企业,具有实施项目的制度、人员和资金保障,承诺在试点期内完成相应的工作目标,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 企业属于我市重点发展的行业、产业领域,专利实施项目占据企业发展重要地位,项目核心专利技术权利稳定、权属清晰;

  (二) 企业具有良好的成长性,专利实施项目属于我市重点支持的技术领域,项目核心专利获得专利权质押贷款;

  (三) 从事专利交易服务的企业拥有集成社会专利资源的工作平台和服务队伍,具有产品及其专利布局设计的基础和能力,具有引入产业化资本或向企业转让专利技术包的基础和能力;

  (四) 特色产业园区已初步形成专利产业化企业群,拥有较大数量的有效专利,具备开展专利试点工作的基础,能够完成试点工作目标。

  第四章 申报与审批

  第六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经过注册地或驻地区县知识产权局推荐,并向市知识产权局提交申报材料。

  第七条 申报企业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 《天津市专利试点单位申报书》;

  (二) 当年度出具的经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备案的专利法律状态证明;

  (三) 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 引入专利实施项目的专利转让合同,或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五) 专利权质押贷款协议、专利权质押登记证明、拨款证明;

  (六) 其他相关材料。

  第八条 企业将申报材料报送注册地或驻地区县知识产权局。各区县知识产权局对报送项目进行审查,并签署推荐意见,加盖公章,统一报送市知识产权局。

  第九条 市知识产权局负责申报材料的形式审查,确定初审合格项目。

  第十条 市知识产权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对初审合格的项目进行评审,提出立项建议名单。

  第十一条 立项建议名单经局长办公会审定,公示无异议后发布。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验收

  第十二条 专利运用试点工作采取项目管理模式,由市知识产权局与试点企业、所在区县知识产权局共同签订《天津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资助任务合同书》。区县知识产权局负责协助市知识产权局推进所属企业的试点工作,监督试点任务进展和完成情况,帮助试点单位落实实施条件,确保试点工作取得成效。

  第十三条 市知识产权局按照任务合同书,在试点周期内组织年度考核、中期检查、期满验收,并依照考核验收结果,拨付试点专项资助资金。

  第十四条 年度考核和中期检查的内容为专利运用试点工作进展情况。具体包括:试点工作内容是否按计划(合同)执行;专项资金的使用及配套资金的落实;试点工作阶段性目标是否按计划进度完成等内容。

  第十五条 对试点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对连续两次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企业,终止合同,已拨付的专项资金按照合同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试点期满,市知识产权局组织综合验收工作。企业可在验收前提出延期验收申请,经批准后,可延期试点工作最长一年。

  第十七条 对验收不合格的企业,结束试点工作,已拨付的专项资金按照合同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对通过验收的企业,验收结果优秀者,且符合条件的,可优先推荐申报我市专利示范单位;验收结果合格者,且符合条件的,可推荐申报我市专利示范单位。

  第十九条 对验收合格及以上的单位颁发完成证书,对其试点工作的主要完成人(3-5人)颁发试点工作业绩证书。

  第六章  支持措施

  第二十条 市知识产权局对试点项目或承担单位给予一定的资助。相关区县应当进行资金匹配。资助资金主要用于开展专利运用相关工作。

  第二十一条 组织专业服务机构提供重点服务,指导试点企业开展专利工作。

  第二十二条 对试点工作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优先推荐参评天津市专利奖和中国专利奖、申报天津市专利示范企业及其他专利试点工作,并在展会交易、招商引资、技术许可贸易及国际知识产权交流与合作等方面予以重点帮扶。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9年10月14日发布的《天津市专利试点工作(运用类)实施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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