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发改[2016]514号
各区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人力社保局,各有关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本市院前急救价格政策,规范院前急救价格行为,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原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规范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其附件《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12年版)》(发改价格[2012]1170号,以下简称《全国规范》)的要求,对本市院前急救有关项目价格进行规范,经市政府批准,现予以印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按照《全国规范》要求,设立“院前危急重症抢救”项目,项目编码为ABNA0001,同时将该项目纳入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诊疗项目报销范围(具体内容见附件)。
二、按照《全国规范》要求,规范现行救护车使用相关价格政策,统一“救护车使用费”,项目编码为AZAA0001。救护车计价里程按照实际载客里程计算,以计价器显示里程为准,无计价器的救护车辆不得收取救护车使用费(具体内容见附件)。计价器安装使用等相关事宜,由市卫生计生委统一管理规范。工伤发生当日因急救抢救发生的救护车使用费,纳入工伤保险支付范围。
上述两项价格为政府指导价,各有关医疗机构不得突破此价格执行,下浮不限。
三、各有关医疗机构按照有关规定,为满足社会或患者不同需求提供的其他服务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各有关医疗机构自主制定,并规范服务名称、服务内涵等相关内容。服务项目及价格标准须向社会公布。各有关医疗机构在提供此类服务时,应提前向患者及家属告知服务项目和价格标准,由患者及家属自愿选择。市、区卫生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此类服务的管理规范。
四、各有关医疗机构要加强院前急救服务价格管理,强化内部管理和约束机制,自觉规范价格行为。按照本市医疗机构价格公示有关规定,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急救服务和其他服务,均应在救护车内显著位置做好价格公示,并通过官方网站、新闻媒体等多种渠道向社会公布。医疗机构在向患者及家属收取费用时,应主动提供费用清单,便于患者及家属了解核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五、市、区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院前急救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市、区卫生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院前急救行业的指导和监管,切实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加强医德医风建设,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要做好诊疗项目报销范围调整的相关工作,严格执行诊疗项目管理的各项规定,认真做好医疗保险信息系统维护工作,保证广大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
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此前政策凡与本通知不符的均以本通知为准。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