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天津市专利试点(保护类)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8-30    浏览次数:2

  各有关单位:

  为了开展我市专利保护试点工作,明确试点工作的目标、内容、申报、审批、考核和支持措施等内容,依据《天津市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天津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以及“十二五”规划的任务目标,制定了《天津市专利试点(保护类)实施办法》(试行),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2012年8月27日

 

天津市专利试点(保护类)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和《天津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落实《天津市知识产权“十二五”规划》、《天津市“十二五”专利工作规划》的任务目标,培育一批专利保护能力突出,具有较强市场竞争能力的领军企业,促进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专利保护试点工作,是通过引导试点单位完善专利保护机制,开展专利分析预警,达到灵活运用专利制度,防范专利风险,提高专利保护能力和水平,并兼顾激励创造和有效运用,促进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取得优势地位的工作目的。

  第三条  专利保护试点工作,按照企业主体、政府引导、两级推进、注重实效、鼓励探索的原则开展。试点周期为三年。

  第二章 试点内容和目标

  第四条 进一步完善专利保护制度和纠纷应对机制。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中,加强在立项、开发、生产、经营中专利保护的相关规定;在合资合作、投资入股、进出口贸易等经济活动中,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专门的制度,建立专利纠纷的应对机制和工作体系。

  第五条 开展专利分析预警,完成对主要技术和产品的专利风险排查,形成专利分析预警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主要技术和产品在国内外的专利保护现状及发展趋势,主要竞争对手的专利状况、保护范围,可能与他人专利发生权利冲突的风险分析,企业生产经营中应采取的具体措施等。

  第六条 落实专利保护措施。根据专利分析预警的结果,完善专利布局,防范专利风险,主动维权,开展深层次维权应对。

  第七条 试点期间,应积极开展专利保护知识培训。针对企业领导、科研人员、营销人员定期开展专利保护方面的培训,强化培训效果。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八条 试点申报范围:属于我市重点发展领域,具有较好的知识产权工作基础,拥有重点产品中关键技术的发明专利权,具备较强的科技研发能力、较高的知识产权管理水平和专利创造、运用能力,掌握一定专利分析能力的科技小巨人企业或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

  第九条 申报单位负责人具有较强的知识产权意识,高度重视保护工作,有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提高专利保护水平的迫切需要,并保证落实开展试点工作的部门、人员和必要的资金投入等基本条件。

  第十条  申报单位经济效益良好,具有较高的信誉,无恶意专利侵权行为发生。科技型出口企业优先。

  第四章 申报与审批

  第十一条 市知识产权局按年度发布专利保护试点申报通知,各区县知识产权局和行业集团公司负责组织推荐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申报。

  第十二条 申报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天津市专利试点单位申报书》;

  (二)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重点产品中关键技术的发明专利法律状态证明;

  (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 申报材料经区县知识产权局或行业集团公司审核,择优推荐,统一报送市知识产权局。

  第十四条  市知识产权局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专家评审,根据专家评审结果,经局长办公会审议,确定入选企业名单,公示无异议后发布。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验收

  第十五条  试点工作采取项目管理方式。市知识产权局与进入保护试点的单位、推荐单位签订《天津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资助任务合同书》。

  第十六条  区县知识产权局和行业集团公司负责协助推进试点单位工作,检查督促试点任务进展和完成情况,帮助试点单位落实实施条件,确保试点工作取得预期成效。

  第十七条  考核验收分为年度考核和结项验收。内容包括:专利保护制度和纠纷应对机制建立,专利分析预警报告完成情况,专利保护措施执行情况,专利保护知识培训开展情况等。

  第十八条 实行动态管理制度。对于当年年度考核没有完成工作任务的试点企业,限期整改,市知识产权局根据具体情况减拨、缓拨或取消试点资金支持;对连续两次在年度考核中不能完成工作任务的试点企业,市知识产权局将终止任务合同,取消试点资格;结项验收前,各试点单位应进行自查,自查未完成结项验收任务要求的企业,可在验收前申请延期验收,延期最长一年。

  第十九条 结项验收。试点期满,试点单位应提交试点工作总结及其他相关材料,市知识产权局进行初步审查,会同有关单位组织专家验收。验收不合格的单位,三年内不得申报市级各类试点。

  第六章      支持措施

  第二十条 市知识产权局在签定《天津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资助任务合同书》后,为试点单位授牌,预拨部分资金,结项验收合格后拨付余款。专项资助资金专门用于专利分析预警等专利保护相关费用的支出,不得挪作他用。区县和行业集团公司应匹配相应资金,推动试点工作。

  第二十一条  组织开展试点单位培训,推荐参加由国知局等部门组织的相关培训。对于试点单位自行组织的培训活动,在选派师资、课程策划等方面提供支持。

  第二十二条  组织服务机构,帮助试点单位开展专利信息分析检索、专利数据库的建立和使用、法律维权援助方面的服务。

  第二十三条  试点工作验收优秀的单位,可优先申报天津市专利示范单位;对验收合格以上的单位颁发完成证书,对其试点工作的主要完成人(3-5人)颁发试点工作业绩证书。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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