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1日,《天津市环境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通过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将于11月1日正式施行。《条例》首次以法规条文形式对环境教育定义、原则、对象、实施方式和途径以及各级、各部门在环境教育中的职责和义务等进行了明确。
《条例》要求,学校应当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统一要求,将环境教育内容纳入教学计划,结合教学实际落实师资和教学内容,并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学生参加环境教育实践活动,增强环境保护意识。按照国家要求,小学、中学每学年安排的环境教育课时不得少于四课时。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技术学校应当通过开设环境教育必修课程或者选修课程进行环境教育,并采取多种形式,培养学生的环境素养和环境知识技能。幼儿园的环境教育应当结合幼儿特点,采取适宜的活动方式,培养幼儿环境保护意识。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教育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予以保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明确相应的部门和人员负责环境教育工作,并按照全市和本地区、本系统环境教育计划,结合本单位情况,安排环境教育实施计划。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应当带头接受环境教育培训。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当将环境教育列入公务员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对本单位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环境教育培训,受教育人员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九十五。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应当将环境教育纳入企业年度工作计划和环境保护考核内容,结合企业特点,安排对从业人员的环境教育。纳入国家和本市排放污染物重点监控的企业,其负责人和环境保护管理人员、环境保护设施操作人员,每年接受环境教育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八学时。被依法处罚的环境违法企业,其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员,应当接受由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不少于二十四学时的环境教育培训。
根据《条例》,本市将鼓励、引导、支持下列单位创建环境教育基地:植物园、科技馆、文化馆、博物馆;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具有环境保护示范作用的相关企业和科研院所实验室;其他适于开展环境教育的场所。区、县环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本区、县内至少确定一个环境教育基地为示范基地,并给予适当支持。
本市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助、捐赠、志愿服务等多种方式,支持、参与环境教育活动。
《条例》还把每年6月5日所在的星期为本市环境教育宣传周。在环境教育宣传周期间,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环境教育宣传,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集中开展环境教育主题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