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节能主管部门、区县财政局、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1〕367号)的有关规定,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2013年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备选项目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12〕197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2013年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备选项目申报组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选项范围和条件
主要支持燃煤锅炉(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节约和替代石油(仅包括节约石油改造项目)、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等节能技术改造项目。项目承担企业具备完善的能源计量、统计和管理体系。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能够在2014年底前全部完工,实施后年可实现节能量在5000吨标准煤(含)以上。
(一)燃煤锅炉(窑炉)改造项目主要包括:老旧锅炉更新改造;集中供热改造,包括以大锅炉替代小锅炉、以高效节能锅炉替代低效锅炉、供热管网改造(不含新建管网);工业锅炉、窑炉综合节能改造等。
(二)余热余压利用项目主要包括:钢铁行业干法熄焦、炉顶压差发电、烧结机余热发电、燃气-蒸汽联合循环发电改造等;有色行业烟气废热发电、窑炉烟气辐射预热器和废气热交换器改造;建材行业余热发电、富氧(全氧)燃烧改造;化工行业余热(尾气)利用、密闭式电石炉、余热发电改造;纺织、轻工及其他行业供热管道冷凝水回收、供热锅炉压差发电改造;油田伴生气回收利用;工业生产有机废弃物沼气利用等。其中,干法水泥生产线纯低温余热发电项目2013年以后不再支持。
(三)节约和替代石油项目(仅包括节约石油改造项目)主要包括:电力行业等离子无油点火、气化小油枪以及利用洁净煤替代燃油发电技术改造;石化行业放空天然气回收、可燃气代油等技术改造;建材行业以天然气、水煤浆等替代重油改造;化工行业以煤炭气化替代燃料油和原料油改造等。
(四)电机系统节能项目主要包括:采用高效节能电机、风机、水泵、变压器等更新淘汰低效落后耗电设备;对电机系统实施变频调速、永磁调速、无功补偿等节能改造;采用高新技术改造拖动装置,优化电机系统的运行和控制;输电、配电设备和系统节能改造等。
(五)能量系统优化项目主要包括:钢铁、有色、合成氨、炼油、乙烯、化工等行业企业的生产工艺系统优化、能量梯级利用及高效换热、优化蒸汽、热水等载能介质的管网配置、能源系统整合改造;发电机组通流改造;新型阴极结构铝电解槽改造;采用高效节能水动风机(水轮机)冷却塔技术、循环水系统优化技术等对冷却塔循环水系统进行节能改造等。
属以下情形之一的项目不予支持:
(一)项目申报单位经营状况和经济效益较差。
(二)项目依附或改造的主体所在企业不在国家公布的万家企业名单之内。
(三)项目依附或改造的主体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已列入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目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版本)》中第三类“淘汰类”执行),如:容积小于450立方米的高炉,小于180平米的烧结机,矿热炉容量东部地区小于25000千伏安、中西部小于12500千伏安的铁合金项目,改良焦炉。
(四)项目以扩大产能为主,或者属于节能产品(设备)制造、节能技术研发、管理节能等。
(五)项目属于新能源开发利用,如:利用太阳能、煤层气以及水源、地源热泵等,但工业生产有机废弃物沼气利用除外。
(六)项目属于利用优质能源(如:天然气、煤气等)、劣质能源(如:煤泥、煤矸石等)以及生物质能源(如:秸杆、稻壳和其它废弃物)替代燃煤或掺烧。
(七)项目属于应与主体工程同步配套建设,如:2007年1月1日以后建成的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同步配套建设纯低温余热发电,1000立方米及以上高炉同步配套建设炉顶压差发电等。
(八)项目能源购入、输出和消耗的台帐不规范,能源统计报表、财务帐表及各种原始凭证缺失,节能量无法测算(监测)。
(九)项目改造属于利用外购或外供的余热、余能、余气等。
(十)项目在2012年9月30日前已经建成,或主体工程已完工。
(十一)项目已获得(或已申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其他部门支持,或者企业已获得国家支持的节能项目尚未完工,再次申报新的项目。
二、申报要求
(一)申报组织
2013年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项目申报工作,由各区县节能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各市属企业集团,中央驻津企业等按照申报要求认真组织遴选,经严格审核把关和汇总后逐级上报,切实提高上报项目质量。各市属企业集团组织所属企业进行申报,并对项目材料进行初审后上报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其他单位申报材料由区县节能主管部门、区县财政局初审后联合上报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中央在津企业直接上报市经信委、市财政局。
同一企业已获得支持的项目与新上报的项目内容不得重复,且已获支持的项目应已完工,并随同上报已获支持项目的竣工验收资料。不同法人企业的项目不能打包上报。
各单位申报的2013年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备选项目,由市经信委、市财政局按照要求组织遴选,经严格初审、专家评审并委托第三方审核机构对初审通过项目进行现场审核后,对符合条件项目的资金申请报告和现场审核报告汇总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以前年度安排的项目已完工且稳定运行的,需同时提交资金清算申请报告,2010年(含)以前国家已安排的项目尚未完工的将收回财政奖励资金,已经收回奖励资金的项目不得再次申报。
(二)申报材料及相关要求
1.企业财政节能奖励资金申请报告正文。包括:项目申报承诺表;企业基本情况表和项目基本情况表;企业能源管理情况;项目实施前用能状况;项目拟采用的节能技术措施;项目节能量测算和监测方法;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附件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应具有国家相关部门颁发的甲级资质);项目的备案、核准或审批文件;相应级别环保部门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批复;企业的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能源管理制度、程序等文件;项目改造前后用能设备和能源计量设备清单等(申请报告提纲见附件一)。
2.通过节能技术改造项目资金管理系统生成的电子文档(下载网址为www.jjrjw.com)。
3.本区县(集团、单位)项目申请汇总表(格式见附件二)。汇总表中应注明项目建设内容、总投资、节能量、备案(核准或审批)文号、环评批复文号以及项目依托或改造主体的情况。项目建设内容应包括:项目名称、项目依托或改造主体的生产能力或规格型号、本次改造的主要内容及节能效果,要求文字精炼,不超过200字。
4.项目申报单位最近一个已获得国家支持的节能项目的竣工验收资料,无法提交竣工验收材料的项目不予支持。
(三)申报程序
各单位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要求报送申报材料一式四份(申报材料要求列出目录并装订成册,同时提供全部电子版光盘,电子版大小原则上不超过200M),按燃煤锅炉(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节约和替代石油(仅包括节约石油改造项目)、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等节能工程分类,逐级审核汇总,上报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分别送节能处与经建一处各2份,共4份)。
(四)报送时间
请于2012年10月22日(周一)前,将项目申报材料按上述要求送达,逾期不予受理。
联系方式:
市经信委节能处
电话:83607415 83605392 地址:河西区友谊路城市大厦A座
市财政局经建一处
电话:23303765 23305391 地址:和平区曲阜道4号
附件:1.企业财政节能奖励资金申请报告编制提纲
2.2013年度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申请汇总表
天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天津市财政局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