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5年度高级会计师考试合格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11-23    浏览次数:2

各市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及相关考生: 

根据全国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2015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会考[2015]23号)精神,现将《高级会计实务》科目考试合格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级会计实务》科目考试全国合格标准为60分(试卷满分为100分)。凡参加考试并达到全国合格标准的人员,将核发全国会计考办统一印制的《2015年度全国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该证有效期至2017年底。

二、凡通过2015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全国合格标准的考生,2015年11月23日后可在所属市财政局领取考试合格证。

三、经研究,设定我省2015年度高级会计师考试省级合格标准为50分,凡达到50-59.9分省线合格标准的人员,符合我省《安徽省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试行)》(财会〔2010〕94号)规定条件的,可申报参加2015年度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评审,申报人员的成绩合格证书在申报后由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提供。成绩只在本省本年度评审中一次有效。

                安徽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5年11月17日

 

分享到: 收藏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