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贯彻实施《天津市环境教育条例》工作的函

发布日期:2012-10-11    浏览次数:2

  各区县人民政府:

  2012年9月11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天津市环境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将于2012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条例》的出台,对我市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创建生态城市,提升全民环境保护意识,建设生态文明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做好《条例》颁布实施后的宣传、贯彻和落实工作,依法实施全民环境教育是各级政府的职责之一,为推进全市环境宣传教育工作全面、深入、持久的开展,请各区县开展《条例》的宣传贯彻,并先行做好以下工作:

  一、迅速开展学习宣传贯彻活动

  为保证《条例》的顺利实施,请各区县结合自身实际,采取多种形式,迅速组织开展广泛的学习宣传贯彻活动,在全社会营造积极学习《条例》,广泛宣传《条例》,自觉执行《条例》的良好氛围。

  二、成立环境教育领导机构

  为保证《条例》的有效实施和全民环境教育工作的扎实开展,参照《条例》第七条的要求,建议各区县要成立由区县领导挂帅、各相关部门和单位组成的环境教育领导机构,有效领导、协调、统筹本区(县)的环境教育工作,并认真履行职责,开展工作,发挥作用。

  三、做好环境教育年度预算

  按照《条例》要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教育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予以保障。建议各区县将《条例》的宣传、贯彻、落实及开展全民环境教育等经费列入明年财政预算,确保《条例》得到贯彻落实。

  四、筹划环境教育示范基地创建工作

  环境教育基地是开展全民环境教育,特别是青少年环境教育的必要渠道和场所,《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各区县至少确定一个环境教育示范基地,并给予适当支持。各区县应当提早筹划,开展调研,做好环境教育示范基地的创建准备工作。

  五、制定《条例》宣传贯彻及实施方案

  各区县要把学习宣传贯彻《条例》做为提高全民环境素质的良好契机,根据本区县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宣传贯彻及实施方案,并落实责任,推动实施。

  请各区县将本区县的《条例》宣传贯彻情况及实施方案于年底前报市环保局。从2013年起,市环境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将对各区县落实《条例》,实施全民环境教育的情况进行检查。

  市环保局

  2012年9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联系人:张淑敏;联系电话:87671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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