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
为深入贯彻近期国家和我市关于做好生产经营活动、确保安全稳定的要求,按照我市关于“安全生产攻坚战专项行动”的总体要求,请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切实加强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管理,有效防范危险废物环境污染事故发生。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单位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要充分认识危险废物安全管理的重要性,真正把安全管理工作摆上重要位置。要进一步加强领导,“一把手”负总责,细化职责,周密部署,精心组织,逐级把责任落实到岗,落实到人。
二、开展自查,排除隐患。各单位要对危险废物收集、运输、贮存、处置设施设备及安全应急设备进行全面的自查,发现问题,及时维修更换,防止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确保万无一失。
三、减少贮存,减低风险。各单位要尽量减少危险废物的贮存量,降低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风险。对需暂存的废物,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的要求,将危险废物置于符合要求的危险废物贮存场所,禁止露天存放,并安排专人管理。
四、加强演练,完善措施。各单位要参照《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编制应急预案指南》要求,进一步完善本单位环境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区县环保局进行备案。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物资确保到位,相关人员联络畅通,一旦发生环境污染事故,要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向当地环保部门报告。
请各单位认真落实上述要求,组织好自查,确保危险品万无一失,确保国庆和“十八大”期间的安全稳定。
2012年9月10日
(此件公开,联系人:钱莹;联系电话:876715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