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地税征〔2012〕17号
地税系统各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国际客票使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12〕83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具体情况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自2013年1月1日起,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销售航空客票时不得开具《天津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
二、主管地税局应于2013年1月31日前,完成对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发票核定,包括领购数量、开具品目、最高开具限额等的调整工作。
2012年10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