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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财综〔2012〕54号
天津海关,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各区县财政局、发展改革委(经发局)、物价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和免收进出口环节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2〕7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请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到市发展改革委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市财政局 市发展改革委
2012年10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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