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6-20    浏览次数:3

 

各地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局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粤财综〔2011〕5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令行禁止

  此次国家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是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又一重要举措。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做到令行禁止,对涉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10项行政收费项目(以下简称“十项涉企收费”),必须自2011年2月1日起全部停止收取,杜绝违规收费。同时,按照收费公示制度要求,及时变更《收费许可证》、收费公开牌(栏)及网上收费标准公示栏目等。

  二、加强监管,保证落实

  各单位接此通知后,应对2011年2月1日至收文之日的“十项涉企收费”情况进行一次清理统计,并填报收费明细表(见附表),于4月22日前将一式两份的情况说明及明细表(纸质件)上报省局,电子版上传至财务审计处/“十项涉企收费”文件夹,以统一办理退库申请。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取消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退费明细汇总表

  填报单位:(盖章)

 

序号

单位(市、县)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缴款人/单位

缴费

日期

原缴款金额

应退费金额

票据号码

缴款通知书号码

1

 

营业执照副本费

 

 

 

 

 

 

 

 

 

 

 

 

 

 

2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费

 

 

 

 

 

 

 

 

 

 

 

 

 

 

3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年检费

 

 

 

 

 

 

 

 

 

 

 

 

 

 

4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变更登记和年检费

 

 

 

 

 

 

 

 

 

 

 

 

 

 

5

 

私营公司分公司年检费

 

 

 

 

 

 

 

 

 

 

 

 

 

 

6

 

财政补助事业单位和科技性社会团体从事经营活动或者设立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变更登记费

 

 

 

 

 

 

 

 

 

 

 

 

 

 

7

 

筹建企业注册登记费

 

 

 

 

 

 

 

 

 

 

 

 

 

 

8

 

分公司年检费

 

 

 

 

 

 

 

 

 

 

 

 

 

 

9

 

非公司制企业分支机构年检费

 

 

 

 

 

 

 

 

 

 

 

 

 

 

10

 

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年检费

 

 

 

 

 

 

 

 

 

 

 

 

 

 

 

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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