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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都市型现代农业(高效农业)示范乡镇创建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5-23    浏览次数:4

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

关于印发《北京都市型现代农业(高效农业)

示范乡镇创建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政农发〔2016〕7号

 

郊区各区农委:

2015年,我市制定了《北京市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2015-2020年)》,构建了现代农业示范区、现代农业示范乡镇、现代农业示范基地(特色产业村)、家庭农场和专业大户四级横向体系。目前,在现代农业示范乡镇层面我市已有53个示范乡镇参与创建工作。为了进一步推动北京市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提升全市示范乡镇的创建水平,科学评价示范镇,我们修订、完善了《北京都市型现代农业(高效农业)示范乡镇创建工作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下发到区内各示范乡镇并参照《管理办法》组织示范乡镇参加创建工作。

 

 

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

2016年4月22日

北京都市型现代农业(高效农业)示范乡镇

创建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北京市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落实《关于开展北京都市型现代农业(高效农业)示范镇创建活动的实施意见》(京政农函〔2012〕101号),推进北京都市型现代农业(高效农业)示范乡镇(以下简称“示范乡镇”)的创建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都市型现代农业(高效农业)示范乡镇的申报、考核、验收适用于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三条  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农委”)负责示范乡镇的申报、考核、验收的组织工作。北京都市型现代农业(高效农业)示范乡镇建设管理办公室提供技术支持。

 

第三章  申报受理

第四条  全市范围内以种植业、养殖业为农业主导产业的乡镇均可申报。

第五条  申报创建示范乡镇的,应当向市农委提交以下材料:

(一)《北京都市型现代农业(高效农业)示范乡镇申报书》;

(二)本乡镇近三年都市型现代农业发展报告;

(三)近三年之内编写的农业发展规划。

第六条  各乡镇将材料报送至所在区农委,经区农委同意后统一报送市农委。

第七条  市农委组织专家结合申报材料进行择优筛选,确定入选名单,并通告各区。

 

第四章  监测考核

第八条  示范乡镇(含已验收合格的)每年要参加市农委的监测、考核,并根据要求上报相关材料。

第九条  考核内容包括工作推进情况、产出情况、“三化”推进情况、加分项等。考核总分为110分。

(一)工作推进情况(20分)

由4个具体指标组成,包括是否编制都市型现代农业(高效农业)专项规划、是否成立推进都市型现代农业(高效农业)的专门机构或领导小组、是否组织人员开展或参加相关培训和学习考察、有无全国一村一品示范村镇或北京市特色产业村。

(二)产出情况(35分)

由5个具体指标组成,包括农林牧渔总产值增速、人均农林牧渔总产值、亩均农林牧渔总产值、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速、设施农业产出率。

(三)规模化、标准化、园区化(生态保护)推进情况(45分)

根据不同的发展定位,平原乡镇和山区(半山区)乡镇参照不同的评价指标。

1.平原乡镇的评价指标(附件1)

由9个具体指标组成,包括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比重、畜禽规模化养殖比重、亩均化肥施用量、节水灌溉面积比重、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农作物耕种收综合机械化率、农户参加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比重、农产品抽检合格率、“三品”基地面积占耕地面积比重。

2.山区(半山区)乡镇的评价指标(附件2)

由9个具体指标组成,包括耕地保有率、畜禽标准化养殖场产量比重、亩均化肥施用量、节水灌溉面积比重、林木覆盖率、“美丽乡村”所占比重、农户参加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比重、农产品抽检合格率、“三品”基地面积占耕地面积比重。

(四)加分项(10分)

各乡镇在上述考核内容或以往工作基础之上,对于在农业一二三产融合发展方面成效显著、成绩突出,以及在创新工作机制、发展特色鲜明、取得成效显著、起到很好示范带动作用的,酌情给予加分。

第十条  示范乡镇建设水平评价包括发展水平评价和发展速度评价。

发展水平评价。通过比较年度综合得分评价各示范乡镇发展水平。示范乡镇建设水平综合得分等于或高于70分即为合格。

发展速度评价。通过比较年际综合得分评价各示范乡镇发展速度。示范乡镇年际间综合得分增量小于2分为发展速度较慢,2-4分为发展速度平稳,4分以上为发展速度较快。

 

第五章  组织验收

第十一条  各区农委对本辖区内已完成三年创建工作的示范乡镇统一进行验收。

第十二条  每年的9月30日前,乡镇政府需向所在辖区的农委提交以下验收材料:

(一)示范乡镇创建总结报告;

(二)三年创建期的示范乡镇都市型现代农业建设水平年度监测报告;

(三)示范乡镇都市型现代农业建设总体规划;

(四)成立推进示范镇的专门机构或领导小组的文件或会议纪以及要近三年推动本乡镇农业发展的意见、实施方案、获得国家及北京市的农业方面的奖项复印件等其它相关材料。

 

第六章  区级初审

第十三条  各区农委组织都市农业、生态农业、农业规划、农业管理等方面专业人员组成专家组进行验收。专家组成员应当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副处级以上职务,每次验收专家不少于5名(为单数)。

第十四条  示范乡镇创建期末(三年)考评分值达70分以上为合格,90分以上为优秀。

第十五条  验收结束后,将各乡镇申报材料、评审专家签到表、专家评审意见以及评审结果报送市农委复审。

 

第七章  市级复审

第十六条  市农委组织都市农业、生态农业、农业规划、农业管理等方面专业人员组成专家组,审核各区农委的评审结果,并随机抽取20%的、已通过区级初审的示范镇进行复审,复审包括现场考察和答辩。专家组成员应当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处级以上职务,每次验收专家不少于5名(为单数)。

第十七条  市级复审中若发现与区级初审结果不一致的情况,则视该示范乡镇的初审结果无效并由其所在区农委做出书面说明。

 

第八章  公示公告

第十八条  未通过验收的乡镇需补充材料、进行有针对性的改进后于下一年再进行验收。

第十九条  验收合格的示范乡镇名单将在市农委官方网站上公示7日。

第二十条  公示期满后,对没有异议的示范乡镇,正式挂授“北京都市型现代农业(高效农业)示范乡镇”牌,进行公告并表彰。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按照市农委要求进行年度监测,根据年度监测结果,对于排名前20名的乡镇,在市农业领域专项转移支付年度考核里予以加分;对于排名后10名的乡镇进行约谈;对连续三年在年度监测中得分在50分以下的乡镇取消其创建资格。

第二十二条  正在创建中和已验收合格的示范乡镇存在以下事实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制,取消其参加“北京都市型现代农业(高效农业)示范乡镇”的创建资格。

(一)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性质,侵占基本农田的;

(二)损坏农民利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农地非农化,丧失基本农业生产功能的;

(四)发生重大生产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和动植物疫情,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在示范乡镇考评过程中伪造数据资料,弄虚作假的。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北京都市型现代农业(高效农业)示范乡镇创建评价考核办法(试行)》(京政农函〔2015〕38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1.北京都市型现代农业(高效农业)示范乡镇评价考

核表(平原乡镇适用)

          2.北京都市型现代农业(高效农业)示范乡镇评价考

核表(山区、半山区乡镇适用)

          3.北京都市型现代农业(高效农业)示范乡镇名单

      4.北京市山区(半山区)乡镇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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