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
关于印发《北京市级现代农业示范区创建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政农发〔2016〕6号
郊区各区农委:
2015年,我市制定了《北京市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2015-2020年)》,构建了现代农业示范区、现代农业示范乡镇、现代农业示范基地(特色产业村)、家庭农场和专业大户四级横向体系。到2020年,在顺义、房山两个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的创建基础上,北京市将建成门头沟区、通州区、昌平区等8个市级现代农业示范区。2015年年底,通州区和大兴区已通过市级现代农业示范区的申请。为了加快推进北京市整市创建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进一步规范市级现代农业示范区的创建、监测、评审、验收工作,我们制定了《北京市级现代农业示范区创建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管理办法》参加创建工作。
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
2016年4月22日
北京市级现代农业示范区创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北京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2015-2020年)>的通知》(京新农发〔2015〕1号)的要求,到2020年,北京市要创建10个市级现代农业示范区。为做好北京市级现代农业示范区的创建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门头沟区、昌平区、平谷区、怀柔区、密云区、延庆区等6个区开展北京市级现代农业示范区创建、年度监测及2020年评审验收时适用本办法;通州区、大兴区已申报了市级示范区的创建,开展年度监测及2020年评审验收时适用本办法;房山区、顺义区为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参加年度监测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参加北京市级现代农业示范区的申报、监测、评审、验收时,要确保填报数据真实可靠、发展水平客观真实。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北京市创建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联席会议制度成员单位在职责范围内为市级现代农业示范区创建提供协助支撑。
第五条 北京市创建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联席会议制度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负责组织市级现代农业示范区的申报、监测、评审、验收。
第六条 北京市创建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技术服务中心协助开展申报材料初审、年度监测、现场考察、指标体系评分等工作。
第三章 评价办法
第七条 采取指标体系评价与专家考察评价相结合的评价办法。
第八条 指标体系评价:由各区自行填写测评。从农业物质装备水平、科技推广水平、经营管理水平、支持水平、产出水平、可持续发展水平、示范镇(一村一品)创建水平等7个一级指标26项二级指标进行评价,总分为120分。
第九条 专家考察评价:专家组实地考察申报区内2~3个农业园区和示范基地的建设情况,听取示范区发展规划和建设方案汇报,审查验收材料。专家评价体系包括是否体现都市农业发展特色、示范区建设总体规划的合理性、区内农业园区和示范基地建设水平、农业一二三产融合发展情况等13项内容,总分为120分。
第四章 申报
第十条 2016年,门头沟区、昌平区、平谷区、怀柔区、密云区、延庆区等6个区由区农委向“办公室”提出创建申请。
第十一条 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创建现代农业示范区申报书;
(二)创建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水平自评价报告;
(三)现代农业示范区总体规划;
(四)近三年推动本辖区农业发展的意见、实施方案、获得国家及北京市的农业方面的奖项复印件等其它相关辅助材料。
第五章 年度监测
第十二条 门头沟区、房山区、通州区、顺义区、大兴区、昌平区、平谷区、怀柔区、密云区、延庆区每年都要参加示范区建设水平监测,并根据要求上报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 年度监测仅开展指标体系评价内容的监测。
第六章 评审验收
第十四条 2020年,组织门头沟区、通州区、大兴区、昌平区、平谷区、怀柔区、密云区、延庆区参加评审验收。
第十五条 由区政府提交以下评审材料:
(一)创建期间现代农业示范区总结报告;
(二)创建期间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水平自评价报告;
(三)创建期间推动本辖区农业发展的意见、实施方案、获得国家及北京市的农业方面的奖项复印件等其它相关辅助材料。
第十六条 2020年10月,办公室组织都市农业、生态农业、农业规划、农业管理等方面专业人员组成专家组,对各区建设情况进行评审、验收。专家组成员应当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处级以上职务,终审评审专家不少于5名(为单数),进行现场考察,并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出具书面评审意见。
第十七条 办公室在组织专家实地考察评价的基础上,结合评价指标体系的评分,对参加创建的示范区进行验收。
(一)指标体系评分:参见第八条,以2019年的数据为准;
(二)专家评分:参见第九条;
(三)记分方法:评审综合得分=指标体系评价得分×1/2 专家实地考察评估得分×1/2,总分为120分。
第十八条 达到85分以上的即可通过验收。
第七章 公示公告
第十九条 通过验收的市级现代农业示范区名单将在市农委官方网站上公示7日。
第二十条 公示期满后,对没有异议的示范区,正式挂授“北京市级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牌,进行公告并表彰。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创建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联席会议制度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 北京市级现代农业示范区监测评价指标体系
2. 北京市级现代农业示范区创建专家评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