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
关于开展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
监测工作的通知
京政农发〔2016〕11号
郊区各区农委、经管站,农民专业合作社服务中心:
根据《市农委关于对本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市级示范社实行监测考核及动态管理的通知》(京政农发〔2013〕26号)要求,今年本市继续开展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以下简称“示范社”)监测工作,现将有关监测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测对象
市农委《关于公布2014年北京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市级示范社名录的通知》(京政农函〔2014〕30号)和市农委等11家单位《关于公布2015年北京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市级示范社名录的通知》(京政农函〔2015〕61号)公布的216家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
二、工作要求
今年监测工作以监测合作社发展数据为主,不进行示范社动态调整,请各区按时报送以下监测材料:
(一)示范社按照《市级示范社发展情况统计监测表》(附件2)内容填写监测表报所在区主管部门。
(二)区主管部门将示范社汇总后填报《市级示范社发展情况统计过录表》(附件1)并将电子版上报市农委。
(三)示范社将2015年度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盈余表、盈余分配表)电子版报送区主管部门,由区主管部门统一上报市农委。财务报表应以合作社报表格式上报,以公司报表格式上报的,区主管部门应给予指导,调整为合作社报表格式后上报。
(四)请各区农委会同经管站或农民专业合作社服务中心,明确一个具体承担部门,认真组织监测工作,指导合作社如实填报相关数据,对于没有填报数据的示范社,请各区上报文字说明,说明合作社具体情况。
请各区将《市级示范社发展情况统计过录表》(附件1)、未能提供监测数据的合作社情况说明、各示范社《市级示范社发展情况统计监测表》(附件2)和财务报表电子版于2016年7月29日(星期五)18:00前报送市农委。
附件:1.市级示范社发展情况统计过录表(区部门填报)
2.市级示范社发展情况统计监测表(示范社填报)
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
2016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