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推进省产业转移工业园
合作共建工作的指导意见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实施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以下简称双转移)的战略部署,进一步加强省产业转移工业园的合作共建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东”核心任务,进一步加快省产业转移工业园开发建设步伐,强化省产业转移工业园合作双方的共建责任,优化产业分工、促进产业对接、创新合作方式,把省产业转移工业园建设成为珠三角地区产业转型升级的重要平台和粤东西北地区新的经济增长极。
二、合作共建工作的基本原则
——政府推动,市场运作。加强政府推动和引导,建立科学、高效的组织架构和合作机制,推动省产业转移工业园开发建设、经营运作、利益分配的社会化和市场化。
——优势互补,互利共赢。充分发挥粤东西北地区土地、劳动力、自然资源等方面的优势和珠三角地区发展理念、资金、管理、人才等方面的优势,建立利益共享机制,促进合作各方(包括市县镇各级政府、企业、中介组织等)良性互动、合作共赢。
——平等协商,权责一致。合作各方按照深化合作、平等互利的原则,共同研究商定省产业转移工业园规划建设、运营管理、利益分配等事项,充分调动合作各方积极性,实现权利、责任对等。
——先行先试,改革创新。进一步解放思想,积极探索有利于加快省产业转移工业园开发建设、促进产业集聚集约发展的有效途径和运行机制,提高园区承接产业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三、创新合作共建方式
(一)合作共建模式。珠三角地区与粤东西北地区签订全面合作的协议,充分发挥双方各自资源优势,在省产业转移工业园发展方向选择、规划制定、资金投入、开发建设、运营管理等方面进行全面合作,双方依据合作协议明确分工,权责对等,利益共享。
(二)扶持共建模式。珠三角地区主要为粤东西北地区提供资金、人才、技术、项目、信息等方面的支持,协助园区所在地谋划园区发展思路,参与园区管理和招商引资工作。
(三)托管建设模式。省产业转移工业园粤东西北地区合作方(委托方)将园区规划开发、运营管理等在一定期限内委托给具有资金、产业、管理或资讯等优势的珠三角合作方(受托方)运作。合作双方通过托管协议约定各自权利义务,分享收益。
(四)股份合作模式。粤东西北地区或珠三角地区一方独自出资或合作双方共同出资成立公司,负责园区规划、投资开发、招商引资和经营管理等工作,按照股本比例分享收益。
(五)产业招商模式。粤东西北地区委托第三方开展省产业转移工业园招商引资工作,双方签订招商协议,受委托方按照园区总体规划、产业规划及招商要求开展招商工作,并按照协议享受招商奖励等利益。
四、探索建立合作共建利益分享机制
(一)鼓励合作各方通过签订相关协议商定园区收益分配。鼓励本着互利共赢的原则,协商合作方式,明确责任义务,共享省产业转移工业园的发展成果。合作共建期间,双方可在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基础上,根据资金和资源投入、股本比例、合作协议等分享园区收益,探索按一定比例分配新增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对地区生产总值等主要经济指标进行合理分成。
(二)鼓励珠三角地区和粤东西北地区拓展利益分享渠道。鼓励珠三角地区企业将生产环节转移至省产业转移工业园,加快发展珠三角地区总部经济。鼓励省产业转移工业园将商贸、物流、研发、金融、法律、财会、审计、信息等服务配套功能优先委托给资质好、实力强、渠道广、技术水平较高的珠三角地区企业。鼓励粤东西北地区各级政府通过“以奖代补”、赋予部分经营权等方式拓展珠三角地区合作方收益分配方式。
五、完善合作共建管理体系
(一)按照科学高效原则组建园区管理机构。推动省产业转移工业园形成合作共建方高层领导小组决策、管委会管理、开发建设公司运营的三层管理架构。领导小组、管委会和开发建设公司主要负责人由合作共建方协商委派。领导小组主要负责指导和协调省产业转移工业园建设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管委会作为合作双方政府的派出机构,赋予其相应的行政管理权限。开发建设公司由合作各方共同组建,主要负责省产业转移工业园的土地开发、融资、基础配套设施建设和招商引资等工作。
(二)按照分工协作原则管理园区各项事务。鼓励合作各方平等协商,积极探索省产业转移工业园社会事务和经济事务分权管理模式。由粤东西北地区政府按属地原则负责省产业转移工业园社会管理事务;由珠三角地区政府主导省产业转移工业园内经济管理事务。
(三)按照政企分离原则经营园区资产项目。鼓励合作各方将资产运营管理职能从管委会中剥离,设立园区开发建设公司,负责园区开发建设、招商引资、产业用地、厂房出租及日常服务。管委会行使上一级政府赋予的行政管理、经济管理权限,并对资产运营公司实行监督管理。鼓励园区开发建设公司充分利用各级政府资金、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的信贷资金,并吸收企业、机构和个人投资,积极拓宽融资渠道,引入社会力量共同推进园区开发建设,提高园区资产运营水平,实现园区资产收益最大化。鼓励有条件的园区开发建设公司按规定程序发行债券或上市融资。
六、加强对合作共建工作的组织领导
有关市、县(市、区)政府要将省产业转移工业园合作共建工作纳入本级政府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合作各方要在经济统计指标、财税分成和利益分配、土地使用、环境保护、能源利用等方面积极探索制定更为灵活的政策措施,消除体制机制障碍,为推进全省产业转移工作创造积累经验。有条件的省产业转移工业园所在地政府可突破行政区划界限,整合资源,发挥协同效应,跨区域合作共建园区。省推进双转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牵头做好统筹协调工作,及时向领导小组和省政府报告省产业转移工业园合作共建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珠三角地级以上市政府每年要向省政府报告上一年度合作共建工作情况。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七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