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海关总署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共同建设全国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示范区推进转变发展方式合作备忘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7-04    浏览次数:1
 粤办函〔2011〕376号
  
 关于印发海关总署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共同建设

全国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示范区推进转变

发展方式合作备忘录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转型升级,根据国务院批复的《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海关总署和省人民政府共同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广东省人民政府共同建设全国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示范区推进转变发展方式合作备忘录》(以下简称《合作备忘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合作备忘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外经贸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七月四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广东省人民政府

共同建设全国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示范区

推进转变发展方式合作备忘录

 (2011年5月16日)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结构调整,根据国务院批复的《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海关总署和广东省人民政府经研究决定签署本合作备忘录,共同推动珠江三角洲地区全国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建设,促进广东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先行先试、科学发展,为全国加工贸易转型升级探索经验。

  一、创新加工贸易管理模式

  海关总署与广东省共同推动加快外经贸、海关、加工贸易企业三方电子化联网管理,实现加工贸易报批、报备、报关、报核的网上作业、在线服务和数据共享;共同推进广东省级地方电子口岸建设,将相关加工贸易信息化辅助管理系统通过地方电子口岸公共平台运行,方便加工贸易企业办理有关手续;在珠海横琴新区和东莞市符合条件的地方对加工贸易企业实行联网监管,支持探索电子围网区域管理模式;探索在东莞创新加工贸易备案、核销制度和监管模式;探索创新保税加工单耗管理制度,推广运用“单耗参数生成系统”;加快推进和完善分类通关改革,探索运用“由企及物”的管理理念,实行以企业为单元的管理模式,对高资信企业采取更加便捷的监管、通关措施,对低资信企业实行重点监管。

  广东省积极推进加工贸易齐抓共管机制建设,探索建立海关等加工贸易管理部门共管机制,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创新加工贸易管理模式,及时研究解决遇到的有关问题;尽快建立广东省级地方电子口岸组织协调机制,完成广东省级地方电子口岸项目立项,落实建设和运维资金。

  二、推进加工贸易就地转型和梯度转移

  参照海关对飞机、船舶等特殊行业的保税监管理念,探索新型保税加工监管模式,支持示范区发展高端装备制造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并结合广东实际制定具体操作措施;支持示范区来料加工企业法人结构治理和就地不停产转型,支持劳动密集型加工贸易企业向东西两翼和粤北山区转移;支持广东省向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申请允许示范区“非法人”来料加工企业在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62号)出台前,经商务部门批准转为法人企业并按海关规定(署加发〔2009〕5号)结转的设备,可享受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62号)规定的设备免税作价出资的政策优惠,来料加工企业不作价进口设备转入同一投资方下已经设立的三资企业,享受设备免税作价出资政策优惠;支持广东省向国务院申请延长财关税〔2009〕48号文件、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62号)在示范区的实施时限至2013年12月31日;支持示范区转型企业可比照“同一经营单位”方式办理保税料件和不作价设备的结转手续。

  三、继续推动加工贸易内销便利化

  海关总署支持广东省向国务院有关部门申请放宽示范区允许类外商投资企业产品100%出口的限制,允许企业利用其设备进行内外销生产,对既有产品出口又从事内销的加工贸易企业,放宽产品必须70%出口的限制。在提供有效担保的前提下,在东莞试点将加工贸易内销集中办理征税手续模式扩大到非联网监管企业,视试点情况研究逐步扩大到示范区其他城市;优化加工贸易货物内销监管与服务,完善海关审定内销保税货物完税价格办法,设置专岗负责办理内销审批手续,提供内销政策咨询服务。

  广东省外经贸主管部门在审批环节加强对加工贸易合同的规范性审核,配合海关做好到期合同的催报催核、依法对倒闭企业的税款追缴等工作。

  四、促进加工贸易延长产业链

  海关总署进一步优化外发加工审核手续,在东莞和示范区内符合条件的其他城市试点实施外发加工集中审批模式;对广东省内经海关认定的高资信企业省内跨关区外发加工取消收取风险担保金;加强与外经贸主管部门联系配合,协助外经贸主管部门对审批人员进行商品归类培训,完善深加工结转商品归类管理;加快推广应用海关通关管理系统(H2000)深加工结转管理系统,实现深加工结转申请的网上审批,提高审批效率。

  广东省制定鼓励措施,支持加工贸易企业进行科技创新和品牌建设,提高产品质量、档次和附加值,向高端产业链延伸;鼓励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减少资源能源消耗,提升加工贸易整体水平。

  五、支持企业承接国际服务外包

  海关总署支持示范区内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的企业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进口设备实行保税监管,并优先办理合同审批、备案和核销手续;支持广州中新知识城、珠海横琴新区、深圳前海地区、南沙保税港区和东莞松山湖高新区发展保税贸易下的现代服务产业;探索研究开展研发、检测、维修、融资租赁等新型保税服务业务,提升服务产业比例,延长产业链条和提高产业增值率。

  广东省配合海关做好技术先进型服务外包企业保税监管试点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加快技术先进型服务外包企业的认定工作。

  六、推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整合发展和管理创新

  海关总署积极推动示范区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功能整合、政策叠加,支持设立虎门港、高栏港、松山湖、肇庆高新区综合保税区和盐田保税港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及佛山国通保税物流中心;支持已批准设立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在提供有效担保和承诺建设期限的前提下,实行“边建设、边生产、边监管”的管理模式;支持促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开展研发、检测、维修、展销等高增值活动,研究制定相应的配套政策和管理办法,探索在海关保税监管场所开展售后维修业务;研究建立广东省内海关统一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物流信息化管理平台,实现有关区域、场所物流信息互联互通,简化保税监管货物流转手续;支持广东探索开展“两仓(进口保税仓库和出口监管仓库)整合、双向运作”模式,发展适合物流供应链需求的、具有退税功能的海关保税监管场所(保税物流中心、具有退税功能的出口监管仓库);加快制定广东关区进出境船舶所需的保税仓库跨关区供油监管操作规范,协调指导广东海关做好保税燃料油跨关区供应业务的监管工作。

  广东省加大对海关监管场所、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保税监管场所有关配套监管查验设施、设备和信息化系统建设的投入,为海关实施有效监管创造条件;在省级层面成立统一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综合协调机构,由省政府分管领导定期主持召开跨部门联席会议,统筹协调解决广东省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规划、申报、建设、运营和管理等问题,加快协调推进已批准设立的白云机场综合保税区等区域、场所的建设;支持配合海关总署对广东省内现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进行整合。

  七、引导企业诚信守法经营

  海关总署不断完善海关对企业分类管理,支持广东省出台加工贸易企业诚信管理办法;探索风险评估和处置机制,将海关分类管理和守法便利措施扩大到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在便利企业的同时降低海关执法风险;加快企业分类管理审批,支持示范区转型企业在经海关批准后保留原企业分类管理类别和相应监管、通关便利措施。

  广东省加强对企业及社会的宣传,引导企业诚信守法经营,探索建立全省统一的加工贸易企业诚信管理办法;加强反走私综合治理,支持海关打击加工贸易渠道走私违法犯罪行为。

  八、建立署省共同推动示范区建设的工作机制

  海关总署和广东省人民政府进一步完善署省合作工作机制,围绕示范区建设目标任务,加强日常工作中的联系配合,共同研究示范区建设和海关监管工作中遇到的有关问题。

  建立高层会商和联络协调机制。双方分别指定一名副部(省)级领导担任会商机制负责人,负责分别牵头协调研究解决对方需要支持的事项。日常联络协调工作由双方办公厅和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广东省外经贸厅负责,并建立联络员制度,各指定一名司局级领导担任联络员。

  建立信息通报制度。海关及时向广东省通报国家外贸方面的最新政策法规、外贸进出口数据信息及其分析报告。广东省及时向海关总署通报广东外贸发展战略规划、重点工作部署和政策措施、示范区建设发展情况等重要信息。

  合作双方要紧密围绕全国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示范区建设各项任务,按照“共同推进,先行先试,风险共担,可管可控”的原则,完善合作机制,细化具体措施,加大落实力度,及时研究新情况、新问题,力争在三年内取得显著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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