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我省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
有关政策措施分工的通知
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省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提出的一系列政策措施,需要有关部门提出具体实施意见并认真加以落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分工
(一)关于“到2015年,防洪(潮)标准地级以上城市基本达到100年一遇,县级城市基本达到50年一遇,中心镇达到20年一遇。县级以上城市、珠三角中心镇和重点易涝区除涝能力基本达标”的问题,由省水利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负责落实。
(二)关于“全省年用水总量力争控制在480亿立方米以内”、“万元国内生产总值和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明显降低,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符合国家下达的标准,农田有效灌溉面积逐年增加”的问题,由省水利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环境保护厅、农业厅等部门落实。
(三)关于“主要江河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70%以上,城镇供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95%以上”的问题,由省水利厅、环境保护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负责落实。
(四)关于“重点区域水土流失得到有效治理”的问题,由省水利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林业局负责落实。
(五)关于“加快‘千里海堤加固达标工程’建设,到2015年前,基本完成汕尾、阳江等地捍卫万亩以上海堤加固达标。加快‘千宗治洪治涝保安工程’建设,基本完成中小河流治理、山洪灾害防治县非工程措施建设,完成病险水库和大中型病险水闸除险加固,完成大型灌排泵站更新改造和县级以上城市、珠三角中心镇和部分重点易涝区排涝工程达标建设”、“到2020年,全面完成防灾减灾和排涝工程体系建设”的问题,由省水利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海洋渔业局等部门负责落实。
(六)关于“完善主要江河防洪体系建设,全面完成乐昌峡水利枢纽建设,重点推进珠江河口整治工程、潖江滞洪区建设”的问题,由省水利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交通运输厅、海洋渔业局等部门负责落实。
(七)关于“加快推进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国家新增粮食产能规划县和标准化农田建设”的问题,由省水利厅、农业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海洋渔业局负责落实。
(八)关于“加强‘小山塘、小灌区、小水陂、小泵站、小堤防’等小型水利设施建设”、“加快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到2015年,完成韩江粤东灌区和粤西雷州青年运河灌区、高州水库灌区,以及一批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任务。到2020年,完成全省山区灌溉面积1000亩以上、一般地区灌溉面积10000亩以上的中小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任务”的问题,由省水利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负责落实。
(九)关于“到2015年前,完成珠海竹银水源工程建设”、“完成湛江鉴江供水枢纽、汕头南澳岛供水、惠来中东部引水等工程建设”、“加快推进珠三角‘西水东调’工程建设”和“逐步建立起跨流域、跨地区科学配置、高效统一的水资源配置网络”的问题,由省水利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负责落实。
(十)关于“加强应急备用水源工程建设,有条件的地区新建一批以供水、灌溉为主要功能的水库。合理开发水能资源,加强水能资源管理”的问题,由省水利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南方电监局等部门负责落实。
(十一)关于“重点开展珠三角河涌水系综合整治,建立河涌与外江互通可控的水网体系”的问题,由省水利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环境保护厅等部门负责落实。
(十二)关于“优先开展水质性缺水地区水环境整治,加快粤东练江、枫江,粤西小东江,珠三角茅洲河、淡水河、石马河等河流的综合治理”的问题,由省水利厅、环境保护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等部门负责落实。
(十三)关于“实施小流域综合治理,加强重要生态保护区、水源涵养区、江河源头区和湿地的保护,实施镇、村河道清洁整治工程”的问题,由省水利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环境保护厅、林业局、海洋渔业局等部门负责落实。
(十四)关于“加强水土保持与生态修复工作,加大崩岗侵蚀治理和库区水源区水土流失整治及生态修复力度,最大限度减少水土流失造成的灾害”的问题,由省水利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林业局负责落实。
(十五)关于“到2013年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加快集中供水工程建设,发展城乡一体化供水,结合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推进村村通自来水工程建设,到2020年,行政村实现村村通自来水”的问题,由省水利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卫生厅等部门负责落实。
(十六)关于“将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住房改造、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项目纳入发展规划,确保2015年前全面完成10万户45万水库移民住房改造和基础设施建设任务。抓好水库移民‘双转移’基地建设和水库移民培训、就业,因地制宜发展现代产业,增强移民‘造血’功能,提高移民收入”的问题,由省水利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教育厅、卫生厅、农业厅等部门负责落实。
(十七)关于“确立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制定主要江河流域水资源分配方案和市、县(市、区)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对取用水总量接近控制指标的地区,限制审批新增取水”的问题,由省水利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落实。
(十八)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必须开展规划水资源论证。在水资源紧缺的地区,应对城市规模、耗水量大的工业和服务业项目加以限制”的问题,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环境保护厅、水利厅负责落实。
(十九)关于“强化流域水资源管理协调机制,实行流域水资源统一调度。合理确定水库功能,发挥水库防洪、供水、发电和生态保护等综合效益”的问题,由省水利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等部门负责落实。
(二十)关于“划定地下水限采区和超采区,实施地下水取水总量和地下水位控制”的问题,由省水利厅会同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负责落实。
(二十一)关于“确立用水效率控制红线,建立用水效率指标体系,制定地方用水标准”、“开展节水型城市建设试点,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科学界定重要取用水户并实行重点监控”和“建设项目必须执行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制度”的问题,由省水利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等部门负责落实。
(二十二)关于“出台优惠政策,安排专项资金鼓励节水减污”的问题,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水利厅、农业厅等部门负责落实。
(二十三)关于“鼓励应用海水、微咸水、再生水、雨水等非常规水源”的问题,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水利厅、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财政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海洋渔业局等部门研究提出落实意见。
(二十四)关于“确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从严核定水域纳污容量,提出排污总量控制意见。对排污量已超出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的地区,核减用水年度计划,限制审批新增取水和入河排污口”的问题,由省水利厅会同省环境保护厅等部门负责落实。
(二十五)关于“完善水功能区水质达标评价体系,按照水功能区划和地表水水环境功能区划的要求,严格水质目标管理”、“统筹城乡供水和饮用水源保护,合理布置和规范取水点,强化饮用水水源应急管理,开展地下水超采区修复治理”的问题,由省水利厅会同省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负责落实。
(二十六)关于“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负总责。严格实施水资源管理考核制度”的问题,由省水利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统计局等部门负责落实。
(二十七)关于“建设全省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建立与水资源管理红线要求相适应的水资源监测评价体系”的问题,由省水利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等部门负责落实。
(二十八)关于“各级政府要确保本级财政对水利投入的总量和增幅在2010年基础上有明显提高,今后十年全社会水利年平均投入比2010年高出一倍”的问题,由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会同省水利厅负责落实。
(二十九)关于“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10%用于农田水利建设,其中45%交由省级统筹使用(含深圳市)”的问题,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水利厅、农业厅负责落实。
(三十)关于“有防洪任务和水资源严重短缺的城市,要从城市建设维护税中划出不少于15%的资金用于城市防洪排涝和水资源工程建设”的问题,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地税局、国税局研究提出落实意见。
(三十一)关于“进一步完善水利建设基金政策。各级要加大农村水利投入,整合涉农水利资金用于农村水利建设,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整体效益”的问题,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水利厅、农业厅研究提出落实意见。
(三十二)关于“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水资源费、堤围防护费、水土保持补偿费、河砂开采出让收入等水利行政事业性收费及其他收入的征收力度,确保应收尽收,专款专用,严格使用管理。合理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问题,由省水利厅会同省财政厅、监察厅、审计厅、地税局、物价局等部门负责落实。
(三十三)关于“完善省级水利投融资平台,鼓励符合条件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通过直接、间接融资方式,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增加水利建设信贷资金”、“进一步明确水利经营管理职责,吸引民资、外资以及独资合资、合资合作、建设—经营—转让(BOT)和建设—转让(BT)等多种方式参与水利建设”的问题,由省水利厅、财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外经贸厅、金融办、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监局研究提出落实意见。
(三十四)关于“落实农村水电增值税政策和水利工程耕地占用税政策,依法依规减免耕地占用税”的问题,由省地税局会同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水利厅负责落实。
(三十五)关于“加大‘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力度,组织和发动农民投工投劳兴建、维修、管护小型农村水利工程,逐步建立‘农民自愿参与、村组自行组织、政府协调服务’的筹资筹劳新机制”的问题,由省农业厅会同省财政厅、水利厅负责落实。
(三十六)关于“完善水资源规划体系。强化城乡水资源统一管理,对城乡供水、水资源综合利用、水环境治理和防洪排涝等实行统筹规划、协调实施,促进水资源优化配置”的问题,由省水利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负责落实。
(三十七)关于“积极探索整合涉水行政执法职能,建立健全水务行政执法体系。完善流域管理与区域管理相结合的水资源管理制度”的问题,由省水利厅会同省编办、法制办等部门研究提出落实意见。
(三十八)关于“强化乡镇水资源管理、防汛防风抗旱、农田水利建设、水政监察、水利科技推广等公益性职能,建立健全职能明确、布局合理、队伍精干、服务到位的基层水利服务体系,按规定核定人员编制,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做到宗宗工程有人管,镇镇都有水管所,村村都有水管员。大力发展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的问题,由省水利厅会同省编办、财政厅、民政厅等部门研究提出落实意见。
(三十九)关于“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完善水利设施管护机制,市、县(市、区)财政要加大对水利设施管养经费的投入,经费要列入各级财政预算”的问题,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水利厅研究提出落实意见。
(四十)关于“合理提高非农业用水价格,稳步推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水价制度,落实好超定额取水累进加收水资源费政策”、“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问题,由省物价局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研究提出落实意见。
(四十一)关于“农业排灌工程运行管理费用由财政适当补助”的问题,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水利厅研究提出落实意见。
(四十二)关于“严格实行防汛防风抗旱、饮水安全保障、水资源管理、水库安全管理行政首长负责制”的问题,由省水利厅会同省委组织部和省监察厅、审计厅等部门负责落实。
(四十三)关于“完善科技创新机制,加大水利科技投入,建成河口水利国家工程实验室等重点科技平台”、“大力引进、培养、选拔各类人才”和“提高水利系统干部职工队伍的综合素质”的问题,由省水利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科技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落实。
(四十四)关于“扶持大专院校、中等职业学校水利类专业建设”的问题,由省教育厅会同省水利厅、财政厅负责落实。
(四十五)关于“抓好广东省水利数据中心建设和以水资源管理为重点的流域信息化建设,建立省、市、县、镇四级三防会商系统和防灾减灾信息系统”的问题,由省水利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负责落实。
(四十六)关于“提高防汛防风抗旱应急能力”的问题,由省水利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气象局、省政府应急办等部门负责落实。
(四十七)关于“加强水文气象工作”的问题,由省水利厅、气象局负责落实。
(四十八)关于“加快水利法规建设步伐,完善水法规体系”的问题,由省水利厅会同省法制办等部门研究提出落实意见。
(四十九)关于“加强水政执法队伍建设,建立水政执法基地及各大流域综合执法点”的问题,由省水利厅会同省编办、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负责落实。
(五十)关于“把水利建设情况纳入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评价指标体系”的问题,由省水利厅会同省委组织部和省发展改革委、监察厅、统计局等部门负责落实。
(五十一)关于“省政府每年对各市水利建设及投入情况进行检查考核,通报考核情况,并把水利建设完成情况与省下达补助资金相挂钩”、“各市、县(市、区)政府要把水利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加强督促检查”的问题,由省水利厅、财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负责落实。
(五十二)关于“加强水情教育和水利公益性宣传,提高全民的水患意识、节水意识和水资源保护意识。营造有利于水利发展的良好舆论氛围”的问题,由省水利厅会同省委宣传部和省教育厅、广电局等部门负责落实。
二、工作要求
(一)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按照省委、省政府的部署,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认真落实好相关任务。牵头部门对分工任务负总责,及时汇总进展情况;其他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分工,大力配合、积极支持。落实相关政策需要增加参与单位的,请牵头部门商有关单位确定。对未列入本方案的任务,请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认真抓好落实。
(二)分工任务中,属于要求负责落实的,要抓紧制定具体落实方案,明确进度安排并认真组织实施;属于要求研究提出落实意见的,要认真调查研究,提出加强和推进有关工作的具体意见和措施。
(三)省府办公厅负责督促检查各项分解任务的落实情况。其他牵头部门要在每年10月底之前将牵头负责工作的落实情况报送省水利厅。省水利厅要充分发挥主体作用,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衔接沟通,按年度将各项分解任务落实情况汇总报省政府。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七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