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国土房管局拟定的天津市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0-17    浏览次数:2

  有农业的区、县人民政府,有关委、局,有关单位:

  市国土房管局拟定的《天津市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9月25日

天津市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工作方案

市国土房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国土地整治规划(2011-2015年)的批复》(国函〔2012〕23号)和《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关于加快编制和实施土地整治规划大力推进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2〕63号)要求,圆满完成我市"十二五"期间建设224万亩旱涝保收高标准基本农田的任务,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意义大力推进土地整治,加快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能够保障粮食安全,增强粮食生产能力,是落实最严格土地管理制度的重要举措,也是国务院赋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对服务"三农"、保障和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工作任务及时间安排

  (一)2012年工作任务及时间安排。

  1.前期准备工作(2012年9月24日前)。市国土房管局负责编写工作方案及技术标准,召开全市高标准基本农田调查动员和培训会议。各有关单位依据各自职能准备工作底图和基础资料。

  有农业的区县人民政府汇总资料,开展基本农田建设情况调查。

  根据调查成果,结合基本农田分布和质量情况,按照建设任务量向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示范县和农业发达区县倾斜的原则,市国土房管局会同市财政局将2012年我市60万亩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任务分解到有农业的区县人民政府,并编制上报2012年度天津市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工作方案。

  2.落实资金(2012年10月10日前)。以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为主体,引导和聚合相关涉农资金,共同投入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发挥综合效益。有农业的区县人民政府合理测算本辖区内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工作经费,财政部门落实资金。

  3.组织实施建设(2012年12月31日前)。依据《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标准》(TD/T1033-2012)的要求,按照先易后难的原则,要求区县认真做好项目立项、规划设计、工程实施、竣工验收等工作,按时完成项目建设。各有关单位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二)"十二五"期间(除2012年)工作任务及时间安排。 "十二五"期间(除2012年),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工作参照2012年进行安排,每年2月底前向国土资源部报当年度的实施方案。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为加强对全市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工作任务圆满完成,成立天津市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国土房管局局长任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由市财政局、市农委、市水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分管领导组成。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负责高标准基本农田调查、划定、建设实施的组织和领导,协调解决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和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国土房管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国土房管局局长兼任。工作任务结束后,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自行撤销。有农业的区县人民政府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负责本辖区内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相关工作。

  (二)明确责任。市国土房管局负责沟通协调各项事务、牵头汇总编写各项上报成果,组织实施工程建设。

  市财政局负责落实市级用于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资金,各区县负责落实本区县用于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资金。

  市农委负责提供农业综合开发、中低产田改造等相关资料和图件,耕地质量检测等。

  市水务局负责提供天津市农村水利发展"十二五"规划、天津市灌溉发展总体规划等相关资料,参与有关方案的编制、技术审查论证,指导区县人民政府做好农田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等相关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等其他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

  有农业的区县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攻坚克难,按时、保质完成本辖区内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任务。

  (三)加强监督和考核。市国土房管局会同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加强对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和后期管护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做好质量监测和绩效评价,将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的年度完成情况纳入年度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内容,并根据考核情况实施奖优罚劣。

  (四)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严格执行资金和项目管理制度及廉政建设规定,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和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完善项目公告制度,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五)加强宣传引导。充分运用各种宣传媒体,加大对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的宣传力度,及时总结宣传典型经验和先进事迹,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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