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天津市环境保护局机关借调工作人员管理办法(试行)》已通过局长办公会审核,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2年9月2日
天津市环境保护局机关借调工作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为规范我局借调人员管理,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 适用范围
局机关各处室借调局属事业单位在编在岗、或采用派遣等方式用工的工作人员。
二、 借调条件
需借调人员帮助工作的机关处室,应严格控制借调基层工作人员。确因工作需要,借调人员帮助工作的,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本处室编制空缺、现有人员不能满足工作需要;
2、因接受新工作任务而导致的工作量骤增、且无法在短时间内配齐人员;
3、本处室人员有3个月及以上的病事假或其他原因不能在本岗位履行职责的情况。
借调人员原则上为科级以下干部(不含科级)。
借出单位考虑借调人选时,应与锻炼、培养干部结合起来。
三、借调时间
各处室根据需要帮助工作内容,严格控制借调时间。确因工作需要延长借调时间的,借用人员处室应提前15天向人事处提出书面申请,重新办理借调审批手续;缩短借调时间的,应提前向人事处报送情况说明。
四、借调程序
1、局机关各处室确因工作需要借调人员帮助工作的,须向人事处提交借调人员申请。申请中须注明借调原因、借调时间、借调人员主要工作内容、借调人员基本条件(包含借出人员单位,借调人员学历、专业、政治面貌、工作经历等情况);
2、人事处对借调申请进行审核,并提出初步意见,报分管人事工作局领导审签;
3、分管人事工作局领导批示同意后,由借用人员处室会同人事处根据借调需求与借出人员单位沟通,征得借调单位同意并协商借调人选、期限等事项;
4、相关事项协商完毕,由借用人员处室组织填写《天津市环保局机关借调工作人员审批表》(附件1),报送人事处存档。同时,借调人员到岗工作。
五、借调人员管理
1、借调人员工资、福利等各项待遇均由借出人员单位负责。
借调人员在借调期间发生的差旅费(含差旅补助)、会议费等费用,由借用人员处室负责。
2、借调人员在借调期间的办公场所安全防护工作由借用人员处室负责。
3、借调人员是中共党员的,且借调期限在6个月以上,需将党组织关系转至借用人员处室所在党支部,待借调结束后再转回借出单位党委(支部)。
4、借调工作期间,借用人员视同所在处室人员,参加相关的会议、培训等。
5、安排借调人员在涉密等重要岗位帮助工作的,需由借用人员处室组织借调人员填写《涉密人员承诺书》,于借调人员到岗一周内交人事处。同时,由借用人员处室负责在借调期限结束组织其填写《离岗承诺书》。
在涉密岗位工作的借调人员因私出国的,需提前上报人事处《因私出国申请》,经局领导审签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
6、借调人员参加原单位的年终考核,借用人员处室应根据借调人员工作表现、完成任务等情况填写《工作人员借调情况鉴定表》(附件2),于借调结束前1周或年度考核开始的1周内交人事处。人事处将此鉴定表反馈给借出人员单位参考,并由借出单位负责将该鉴定表归入借调人员的个人档案中。
7、借调期限超过6个月,且经过考核评定为优秀等次的,可作为人才培养的重点人选和人才选拔的重要条件。
8、借调人员休病、事假的,依照《关于明确局机关工作人员病事假报批程序的通知》(津环保人〔2012〕3号)规定的程序进行报批,人事处将《机关工作人员休假审批表》交予借出人员单位。
六、有关说明
1、本办法由局人事处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天津市环保局机关借调工作人员审批表
2.工作人员借调情况鉴定表
附件1
天津市环保局机关借调工作人员审批表
姓 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岁) |
( 岁) |
照 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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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族 |
参加工 作时间 |
婚姻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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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工作单位及部门 |
专业技术职称、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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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历 学 位 |
全日制 教 育 |
毕业院校 系及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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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职 教 育 |
毕业院校系及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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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调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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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调时间 |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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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 作 简 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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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 惩 情 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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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情况 (近三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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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出单位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人 事 处 意 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分管人事工作 局 领 导 意 见 |
天津市环境保护局人事处制表
附件2
干部借调情况鉴定表
姓 名 |
出 生 年 月 |
政 治 面 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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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出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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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调部门及从事或负责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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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调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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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 调 期 间 现 实 表 现 |
年 月 日 (借用人员处室盖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