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环保局关于开展进口废塑料加工利用
企业环保核查的通知
各区县环保局:
近日,环保部、国家发改委、商务部联合下发了《废塑料加工利用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第55号公告,以下简称“管理规定”见附件1),对废塑料加工利用企业的污染防治提出了明确要求,并规定各省市“组织核查并公布合格的废塑料加工利用企业名单”。依据《管理规定》,并结合进口废塑料加工利用企业的环保管理要求,现将我市开展进口废塑料加工利用企业环保核查要求通知如下:
1.请依据“进口废塑料加工利用企业环境保护考核表”(以下简称“考核表”,见附件2),对辖区内现有进口废塑料加工利用企业(见附件3)和拟申请进口废塑料加工利用企业进行环保核查,于11月10日前将辖区内进口废塑料加工利用企业环保考核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见附件4)报市局固体处。
2.市局将由固体处、环境监察总队、固废中心组成核查组,于11月15日起对全市进口废塑料加工利用企业环保核查情况进行抽查。对核查合格的废塑料加工利用企业名单将会同市商务委予以公布,列入名单的企业方可按照环保部统一要求进行进口废塑料的申请。
3.自2013年起,对于首次申请进口及有改、扩建项目的废塑料加工利用企业,经所在区县环保局按照“考核表”核查合格,并统一汇总填报“汇总表”后,分别于每年5月底和10月底前集中报市环保局。市环保局将于每年6月、11月组织对申请企业进行环保核查,对核查合格的企业列入环保核查合格的废塑料加工利用企业名单中。
4.自2013年1月1日起,未经环保核查合格的企业,我局将不予受理进口废塑料的申请。
附件:1.废塑料加工利用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第55号公告)
2.进口废塑料加工利用企业环境保护考核表
3.现有进口废塑料加工利用企业名单
4.进口废塑料加工利用企业环境保护考核汇总表
市环保局
2012年10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联系人:韩丽;联系电话:876715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