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环保局关于审核进口固体废物加工利用企业申请进口量有关要求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1-01    浏览次数:2

市环保局关于审核进口固体废物加工利用企业申请进口量有关要求的通知

各区县环保局、各有关单位:

        依据《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规定》,为进一步做好我市申请进口可用作原料固体废物加工利用企业的监管及预审工作,现将有关年度进口量审核要求通知如下:

        1.进口固体废物加工利用企业年审核进口量主要依据环评审批和现场加工利用设备能力进行核算,企业申请进口量不得超过环评审批能力。市局年度审核进口量原则上维持上年度环保部批准量,且不超过区县环保局核定量;如企业上年度实际进口量不足同年申请量的30%,本年度初次审核进口量维持上年度实际进口量。

        同时,为提升我市加工利用企业整体水平,对积极引进或研发新技术、新设备,并被市、区两级列入示范的企业可适当增加审核进口量,增幅不超过上年度环保部批准量的10%。

        2.对进口废五金类定点单位年度初次审核进口量,同时还要依据环保部《进口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和废电机定点加工利用企业环保考核评估标准》考核评分,80-85分的定点企业,审核进口量比上年度环保部批准量减少15%;86-90分的定点企业,审核进口量比上年度环保部批准量减少10%;91分以上的定点企业,审核进口量维持上年度环保部批准量。

        3.对于年度非首次申请,当所申请的进口废物实际进口量超过当年进口批准量的80%,我局将予以受理企业增量申请。审核进口增量根据企业当年实际进口量按月进行核算,且超过区县环保局核定量。

 

市环保局

2012年10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联系人:韩丽;联系电话:87671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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