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环保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环境执法绩效评估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0-25    浏览次数:2

津环保监〔2012〕146号

  红桥、宝坻区环保局:

  为进一步健全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落实执法责任,提升执法效能,根据环保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执法效能建设开展环境执法绩效评估试点工作的通知》(环办〔2012〕88号)的要求,经研究,市局决定在全市开展环境执法绩效评估试点工作,并选定你两单位为试点单位。为此,制定了《天津市环境执法绩效评估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天津市环境执法绩效评估办法(试行)》和《天津市环境执法绩效评估体系(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

  要高度重视环境执法绩效评估试点工作,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明确目标、任务和各项工作责任人;把试点工作作为推动全局工作的重要内容,动员各个部门参与配合,形成合力。请于9月20日前将领导小组名单、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报市局环境执法绩效评估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监察总队)。

  二、精心组织推进

  要按照《方案》的统一要求和《天津市环境执法绩效评估指标体系》,制定具体实施计划,确定工作阶段性目标,明确工作步骤、时间安排、操作规程和工作要求,扎实推进环境执法绩效评估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

  三、建立长效机制

  要在日常工作加强自查、自评,建立长效机制,把评估工作融入到日常环境执法工作中。同时,要注意总结经验,起到试点作用。

  附件:1.天津市环境执法绩效评估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2.天津市环境执法绩效评估办法(试行)

  3.天津市环境执法绩效评估体系(试行)

  天津市环境保护局

  2012年9月13日

  (此件不公开;联系人:叶学永;联系电话:87671765;传真:87671793)

  附件1

天津市环境执法绩效评估试点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健全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落实执法责任,提升执法效能,根据环保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执法效能建设开展环境执法绩效评估试点工作的通知》(环办〔2012〕88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结合我市环境执法工作实际,现就开展环境执法绩效评估试点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环境执法绩效评估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天津市环境执法绩效评估试点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吴光亮

  副组长:杨家辰、贾春宁

  成员:姚清辰、李瑜、冯本利、李濮、杜守力、殷江、徐海栋、齐长清、陈成、李东、李健、叶学永

  二、试点目标

  按照2012年全国环境执法工作会议确定的“提升环境执法效能主题年”的部署和《通知》的要求,通过构建科学的环境执法绩效评估指标体系和合理的绩效评估方案,强化环境执法绩效管理,促进环境执法管理创新,提高环境监察机构和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意识和能力,持续提高执法工作的规范化,精细化、效能化和智能化。进一步理顺环境监察执法工作机制、提高工作效率,切实增强环境监察机构服务环保中心工作、服务科学发展、保障民生的能力。同时,通过环境执法绩效评估工作,推动扩大环境监察执法服务规模、提高环境监察执法服务质量和提升公共服务水平,并构建具有天津环保特色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

  三、试点内容

  试点期间,环境执法绩效评估的重点为:行政业绩,包括年度重要工作、履行法定职责情况等;制度建设,包括稽查制度、执法人员培训制度、后督查等制度建设情况,以及制度内容的合理性、完整性、执行性评估;执法成效,包括企业守法、公众评价、执法活动引发负面社会影响事件情况的内容。

  四、评估方法

  为增强绩效评估的客观性,全面性和准确性,评估方法采取单位自查、上级督查与公众评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估以行政执法日常工作开展情况为基础,以平时工作效果和季度评估为主,年度汇总评估为最终成绩。评估以书面材料审查和行政执法卷宗抽查为主,适当采取现场检查工作台账和相关执法资料、核查领导和上级机关对其行政执法工作的批示与评价意见、社会评议的辅助方式。

  五、评估程序

  (一)确定评估计划。试点单位要根据职能结合本单位工作任务,成立绩效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在明确工作职责,统筹执法资源的基础上,组织对年度工作任务和目标进行逐项细化分解,制定评估方案和工作计划。评估工作计划制定后,报市环保局审定,作为年度绩效评估的依据。

  (二)自我评估。试点单位每季度要对绩效评估内容的完成情况进行一次自我评估,及时掌握工作进度,针对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确保按时、高效完成工作任务。

  (三)跟踪评估。市环保局将采取实地考核、专项检查和抽样调查等方式,对试点单位工作机制建立、数据采集分析等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四)年终评估。12月15日前,各试点单位应按照《天津市环境执法绩效评估细则(试行)》汇总评估数据,对执法绩效开展自查分析,编写自查报告,并向市环保局提交评估报告和相关表格。自评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试点单位的基本情况、执法绩效评估工作的组织实施情况、完善绩效评估工作及指标体系的建议。12月下旬,市环保局组织开展对试点单位的年终绩效评估的检查。

  六、试点期限和范围

  试点期限:2012年6月至2013年12月。

  试点范围:天津市环境监察总队,红桥区环保局、宝坻区环保局。

  七、工作步骤

  1.试点单位要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按照《天津市环境执法绩效评估细则(试行)》,提出试点实施方案,并于2012年9月20日前报市环保局。

  2.市环保局将加强跟踪、督查、指导,有序组织,积极推动试点工作,在试点工作基础上市环境执法绩效评估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分别于2013年2月和2014年2月向市环保局报送年度工作总结、试点评估报告。

  八、其他

  1.各试点单位要切实加强环境执法绩效评估试点工作力度,有效发挥执法绩效评估在提升行政执法效能中的导向作用,实现执法绩效评估工作上下联动和有效对接。

  2.各试点单位要结合各自工作重点,把开展绩效评估试点工作与加强效能建设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客观分析执法投入与执法效能的关联性,认真查找影响执法效能的薄弱环节,全面理清工作职能,科学设置执法岗位,规范执法流程,突出监管重点,增强执行力,推动建立责权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环境执法责任机制,扎实推进执法效能建设。

  3.各试点单位要保证采集数据的准确性和规范性,客观检验指标体系的合理性、数据信息的可获得程度和评估方法与程序的可操作性。对执法绩效评估试点工作经验、试点过程中形成的工作机制进行认真总结。明确指出对评估指标、内容、方法、程序可行性的验证结论,并对试点工作中暴露的问题进行深入剖析。

  附件2

  天津市环境执法绩效评估办法

  (试 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落实执法责任,提升执法效能,结合我市环境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绩效评估遵循客观、公正、全面的原则,坚持自我评估、跟踪评估与上级年终评估相结合。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天津市环保局对全市环境执法工作的环境执法绩效评估。各区县环保局负责对本辖区内的环境执法工作进行评估,市环保局对各区县的执法绩效评估进行跟踪检查和年终抽查。

  第四条 各区县环保局应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本单位的环境执法绩效评估方案,参考《天津市环境执法绩效评估体系(试行)》制定本辖区的环境执法绩效评估体系。

  第五条 评估结果按得分情况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评估得90分(含)以上的为优秀;评估得75分(含)-90分(不含)的为良好;评估得60分(含)-75分(不含)的为合格;评估得分低于60分(不含)的为不合格。

  第六条 评估结果在全市环保系统内进行通报,对评估结果达到优秀的,由天津市环保局予以表彰,对评估结果不合格的,由天津市环保局予以通报批评并抄送当地政府。

  第七条 对在评估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其评估结果按不合格评定,并由天津市环保局予以通报批评并抄送当地政府。

  第八条 各区县环保部门应成立环境执法绩效评估领导小组,负责对辖区内的环境执法绩效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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