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环保监〔2012〕143号 签发人:吴光亮
关于开展“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察系数填报、审核、督查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环保局:
为做好“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察系数填报、审核、督查工作,按照《关于转发〈环保部“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察系数核算办法〉的通知》(津环保监〔2012〕121号)要求,现将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填报
按照环保部《关于印发〈“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察系数核算办法〉的通知》(环办〔2012〕79号)要求,要切实加强对辖区内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和上一年度末已发挥减排效用的“十二五”治理工程减排项目的环境监管,监管频次不低于“每月监察一次、每季度监督性监测一次”,并如实填报监管信息。
减排监察系数填报时间为,前三季度每季度结束后3日内,第四季度12月30日前。
要在每年12月20日之前将本环保部门开展污染源日常监察和污染源监测的工作情况、对存在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和主要污染物超标排放的企业或项目的查处情况列表汇总报送市环境监察总队。
二、审核
市环保局总量处、市环境监察总队和市环境监测中心组成减排监察系数工作小组,每季度定期对区县填报的减排监察系数情况进行审核。
三、督查
减排监察系数工作小组将不定期对区县环保局相关工作进行督查。
2012年9月10日
(此件公开,联系人:路艳丽;电话:87671773;传真:876717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