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人:广东省卫生发展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楚升 联系电话:62338503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水荫路52号大院中环大厦19楼
被投诉人:广东元正招标采购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龙岗路8号粤信大厦19楼
投诉人于2011年6月1日提起对被投诉人代理的广东省卫生厅叶酸片及配套服务项目(招标编号:0835-1101223N0441)采购活动的投诉,本机关于2011年6月1日正式受理,现已依法调查终结。经审查,有关事实情况如下:
广东省卫生厅叶酸片及配套服务项目由广东省卫生厅委托被投诉人代理招标。本项目于2011年4月6日发出采购公告,至4月27日14时30分投标截止时间止,公告期间未收到供应商对招标文件的质疑,本项目共有7家供应商参与投标。经评审和评标委员会审查,7家投标人均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经综合得分排序,广东粤兴医药有限公司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投诉人排第三名。5月10日,投诉人对招标结果提出质疑,被投诉人于5月12日给予回复,并于5月24日发布中标结果公告。投诉人于6月1日向本单位正式提起投诉。
投诉人投诉认为:国药控股广州有限公司及广东粤兴医药有限公司均为深圳一致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国药控股广州有限公司及广东粤兴医药有限公司的办公场所也在同一地址,广东粤兴医药有限公司隶属于国药控股广州有限公司管理,其法定代表人罗勤担任国药控股广州有限公司的副总经理。这说明,两间公司虽然均为独立法人,但同属深圳一致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两间公司同时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投标,明显享受了其他供应商没有的优势待遇,是不公平不公正的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公平公正”的规定,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之(四)“采购代理机构不应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国药控股广州有限公司及广东粤兴医药有限公司隐瞒其共同经营管理的事实,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的规定。国药控股广州有限公司及广东粤兴医药有限公司还违反了本项目招标文件12.1只允许投标人有一个投标方案的规定,其实质上是一个主体参加投标,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违反了《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法》第八条第二款“政府采购文书格式文本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制订”的规定。综上所述,投诉人认为本次采购活动明显有失公平公正,违背诚实信用,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三条、第二十二条及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应予以废标。
对于投诉人的投诉事项,被投诉人解释认为:国药控股广州有限公司及广东粤兴医药有限公司两家公司为独立法人,符合本项目招标文件第5页“供应商资格”的规定,且两家公司所投标的产品为不同生产厂家的叶酸片,不构成废标理由。
经对以上事实进行调查核实,本机关认为:第一,投诉人未对所投诉的“两间公司同时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投标,明显享受了其他供应商没有的优势待遇”的事项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因此该投诉事项本机关不予支持。第二,国药控股广州有限公司及广东粤兴医药有限公司两家公司均为独立法人公司,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有关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的规定,投诉人所投诉的“国药控股广州有限公司及广东粤兴医药有限公司违反了本项目招标文件12.1只允许投标人有一个投标方案的规定,其实质上是一个主体参加投标”的事项不成立,本机关不予支持。
依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决定如下:
广东省卫生发展总公司对广东元正招标采购有限公司代理的广东省卫生厅叶酸片及配套服务项目(招标编号:0835-1101223N0441)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予以驳回。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或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