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财政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天津市有关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文件精神,2012年天津市和国家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工作合并进行。依据《关于开展2012年天津市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工作的通知》安排,现将申报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主体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中央驻津及我市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事业单位及科研机构,以及具有本市有户籍和固定居所的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
向国外专利申请有多个申请人的,应商定由其中一个具有申报资格的申请人申报。具有申报资格的单位以其法定代表人向国外申请专利的,可以单位名义进行申报。
二、申报要求
申报专利应是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或巴黎公约途径提出的向国外专利申请,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进入国家
美国、英国、德国、意大利、法国、俄罗斯、巴西、澳大利亚、日本、韩国。
申报单位可自行确定符合前述途径的另外2个国家(地区)。
(二)委托国内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三)已在外国国家(地区)完成国家公布,处于正常审查程序中并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等条件;已经正式获得授权,处于专利权维持状态并无权利纠纷等问题。
(四)同一单位(个人)申报向国外申请专利资助,今年只办理一次。
对同一专利的资助最多办理两次。可以在外国国家(地区)完成国家公布阶段和正式获得授权后分两次申报资助,也可以在授权后一次性申报;个人的资助只能在授权后一次性申报。完成国家公布阶段的,应自外国国家(地区)公布日起当年或第二年申报资助;正式获得授权的,应自外国国家(地区)授权日起3年内申报资助。
(五)以往年度已获得的资助部分,不再重复发放,不足部分可一次性申报。
(六)重点资助科技型中小企业、专利试点单位、专利示范单位申报资助的向国外专利申请。
三、费用范围
(一)向国外申请专利时向有关专利审查机构缴纳的在申请阶段和授予专利权当年起三年内的官方规定费用。
具体为PCT申请在国际阶段缴纳的国际申请费、检索费、传送费、初步审查费、手续费等费用,PCT申请和通过巴黎公约途径提出的申请在外国国家(地区)缴纳的国外审查费、授权登记费、授权后三年的年费等费用(以各国国内法律规定为准)。
(二)委托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出具查新检索报告、法律状态检索报告所发生的检索费用。
(三)向国内专利代理机构支付的服务费。
同一件专利最多支持向5个国家(地区)申请,且不超过实际支出。以往年度已获得的资助部分,不再重复发放,不足部分可一次性申报。
四、所需材料
(一)《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申报项目汇总表》(附件1)
(二)《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申报表》(附件2)
(三)申报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及科研机构法人证书复印件,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申报单位以其法定代表人向国外申请专利的,应同时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附件3)。个人申报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向国外专利申请有多个申请人并商定由其中一个符合申报资格的单位进行申报,应提交共同申请人同意其作为申报单位的声明。
(四)项目证明材料
1、与国内专利代理机构签定的委托合同复印件,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2、在外国国家(地区)完成国家公布阶段的,应提交:
(1)法律状态证明材料:外国专利审查机构作出的国家公布文本首页复印件并加盖公章;申报日之前3个月内由检索中心出具并加盖公章的法律状态检索报告原件。
(2)授权前景证明材料:
通过PCT途径提出的,提交PCT申请的国际公布文本首页、国际检索报告及书面意见(210表和237表),有国际初审报告的,可以同时提交。通过巴黎公约途径提出的,提交由检索中心依据在中国提出的专利申请文本作出的查新检索报告。以上材料提交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3、已获得授权的,应提交:
(1)法律状态证明材料:申报日之前3个月内由检索中心出具并加盖公章的法律状态检索报告原件。
(2)获得授权证明材料:外国专利审查机构出具的授权专利公告首页和授权证书的复印件。通过PCT途径提出的应同时提交PCT申请的国际公布文本首页复印件。以上复印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五)费用证明材料
(1)国内专利代理机构出具的包括代收费用在内的票据复印件,并附加盖国内专利代理机构公章的费用明细清单;
(2)通过PCT途径提出的,国际阶段所发生的官费可以提交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票据复印件;
(3)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出具的检索费用票据复印件。
上述费用票据复印件每页均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六)其他材料
天津市专利试点示范单位的相关证明材料;科技型中小企业相关证明材料。
上述所有材料一式三份,(一)至(六)按顺序用A4纸张,左侧十孔夹条无胶灵活方式装订,材料(一)、(二)需同时提交电子表格。如需补充相关材料另行通知。
五、受理时间、地点
各申报单位于2012年11月19日-11月23日将申报材料提交至天津市知识产权信息中心,逾期不再受理。
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应严格遵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到诚信申报。凡以虚报、冒领、重复申请资助等手段骗取上述资助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全额收回资助资金,并取消申报资格,情形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六、特别说明
(一)资助资金总额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总额,实际发生费具体指申请阶段和授予专利权当年起三年内的官方规定费用,委托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出具查新检索报告、法律状态检索报告所发生的检索费用,向国内专利代理机构支付的服务费。
(二)市知识产权局和市财政局依据专家评审意见确定资助专利范围,未通过专家评审将不予资金支持。
(三)资助标准根据当年资助向国外专利申请资金总量和当年通过专家评审向国外专利申请的数量确定。
联 系 人:绳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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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申报项目汇总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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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申报表(单位).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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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申报表(个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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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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