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各区县环保局:
2012年4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了《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号,以下简称《条例》),并于7月1日正式生效。为配合《条例》的具体实施,6月29日,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颁布《党政机关公文格式》(GB/T 9704-2012,以下简称《格式》),对党政机关公文格式进行了规范。为认真贯彻《条例》,进一步规范我局公文处理,提高行政效能,根据《条例》、《格式》和《天津市政府系统公文质量考核评比办法的通知》精神,现就贯彻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对贯彻《条例》重要性的认识。《条例》首次对党政机关公文处理格式进行了统一规范,是今后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必须遵循的基本规章,对促进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加强党政机关效能建设,维护政令畅通,正确地“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好对《条例》和《格式》(另行印发)的学习贯彻,把规范公文处理,提高公文质量作为提高干部素质、加强本单位全面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来抓。
二、明确新《条例》及《格式》的主要内容。新《条例》从公文处理原则、公文种类、公文格式、行文规则、公文拟制、公文办理、公文管理等方面,对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做出了明确规定,与1996年《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1999年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和2000年《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相比,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变化。
1.对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包括公文用纸、公文格式要素名称和要素标注位置等)进行了统一,将上行文和下行文的式样统一为发文机关标志上边缘距版心上边缘距离为35mm的一种版式,取消原上行文距离为80mm的版式。
2.公文文种由原来党的机关(14种)和政府机关(13种)共18种调整为15种,取消了指示、条例和规定,同时将会议纪要改为纪要。相对于行政机关,新条例增加了决议、公报两个文种。
3.公文装订明确订位为两钉外订眼距版面上下边缘各70mm处,骑马钉钉距均订在折缝线上。
4.在公文格式要素中增加了份号、发文机关署名,取消了主题词和印发份数,抄报、抄送统一为抄送。
5.在公文格式要素编排上主要做了8方面调整:一是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改在版心左上角。二是只有上行文标注签发人姓名,下行文不再标注签发人;上行文有多个签发人时,一般每行2个签发人。三是要求标题包含发文机关名称(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四是成文日期改用阿拉伯数字表示,在成文日期上方居中标注发文机关署名,印章(联合行文时最后一个印章)同时下压发文机关署名和成文日期。五是不加盖印章的公文在正文下空一行右空二字编排发文机关署名,再下一行编排成文日期。六是公文加盖签发人签名章时,在正文下空二行右空四字加盖签发人签名章,其左空二字标注签发人职务,下空一行标注成文日期。七是附注中要明确公文是否公开。八是对信函、命令(令)和纪要格式进行了细化,其中,信函首页不显示页码,版记不加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分割线;纪要明确了要标注出席人、请假人和列席人员姓名。
6.在行文规则上增加了4项内容,一是党委、政府的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应当经本级党委、政府同意或者授权;二是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如需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请示,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后上报,不得原文转报上级机关;三是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事项外,不得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公文,不得以本机关负责人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四是属于党委、政府各自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不得联合行文。
三、改进和规范公文处理工作。局办公室归口管理局机关公文处理工作,负责培训并指导机关、直属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提高公文质量,起草环节是基础,各处室(单位)负责同志要了解公文拟制的基本要求,提高审修公文水平;选一名责任心强、文字基础好的同志作为本处室(单位)公文起草的骨干,带动提高本处起草公文的能力。局办公室将按照《条例》新要求严格审核把关,对明显不符合规范的公文,一律退回重报,直到符合要求为止。
四、局发文件起草送审印发程序。①工作人员根据处室负责同志交办和公文起草要求起草,并填挂局发文单报审;②由处长审阅把关并签署,需其他处室会签的,办文处室主动沟通并请相关处室主要负责同志审签;③办公室文秘审修,报办公室主任(或主任委托人)审改并签署办理意见;④报分管局领导审签,需局长审批的,再报局长审批;⑤负责收发文件的文秘编号;⑥文印室排版印清样;⑦清样送文秘校对并签署;⑧送文印室印制;⑨办公室用印;⑩印发并按要求寄送。OA网行文程序同此一致。
五、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按照《进一步规范天津市环保局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通知》(津环保法〔2012〕65号)执行。
六、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2009年5月6日市环保局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印发天津市环保局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津环保办〔2009〕66号)同时废止。
七、市环保局办公室负责贯彻《条例》有关问题的解释。
市环保局
2012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