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市级政府采购资金支付方式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2-12    浏览次数:2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市级政府采购资金支付方式的通知

市级各预算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我市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规范财政专项资金支付方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我市市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资金支付办法的有关规定,以及财政部全面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的要求,将市级预算单位政府采购资金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实施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指政府采购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和市级预算单位匹配的自筹资金。采购人是指使用政府采购资金办理政府采购业务的市级预算单位。

  二、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市级预算单位自筹资金由采购人根据政府采购合同自行支付。

  三、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的方式分为财政授权支付和财政直接支付两种,具体项目的支付方式由市财政局国库部门确定。

  (一)采用财政授权支付方式,是由采购人按照市财政局批复的授权用款额度,根据采购合同,自行签发支付指令,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支付给中标供应商。

  (二)采用财政直接支付方式,按照以下流程执行:

  1.采购人在接到市财政局业务主管部门下达的直接支付预算指标后,报送财政直接支付用款计划。

  2.市财政局对一级预算单位汇总上报的财政直接支付用款计划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批复用款计划。

  3.采购人在收到电子版财政直接支付批复计划后,需及时到市财政局国库部门领取纸质签章的《预算单位分月用款计划批复表》,作为收到财政资金的记账凭证。

  4.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后,要及时到天津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进行备案。

  资金支付时,采购人根据用款计划及政府采购备案合同的内容,向市财政局国库部门报送《财政资金直接支付申请书》,提出资金支付申请。

  采购人需在《财政资金直接支付申请书》摘要部分详细填写合同编号及本次付款比例(或者是本次付款金额)。

  5.市财政局国库部门审核采购人报送的《财政资金直接支付申请书》后签发支付指令,将资金直接支付给中标供应商。

  6.采购人在收到电子版资金支付入账信息后需及时到市财政局国库部门领取纸质签章的《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作为支出财政资金的记账凭证。

  四、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经市财政局批复的政府采购资金按本通知所述流程支付,原政府采购财政专户中未执行完毕的项目资金按原办法继续支付,待项目资金支付完毕后,原《天津市政府采购资金核算暂行办法》(财预〔2000〕76号)的文件废止。

  附件:1.有关会计分录

          2.财政直接支付附表

          3.合同执行信息表

          4.账户变动说明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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