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条例》的决定

发布日期:2016-08-26    浏览次数:3

  (2016年3月24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对《北京市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主席团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本地区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有计划地安排代表听取和讨论本级人民政府的专项工作报告,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开展视察、调研等活动;听取和反映代表和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主席团在闭会期间的工作,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二、将第二十条第二款修改为:“主席、副主席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主席团的安排组织代表开展活动,反映代表和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并负责处理主席团的日常工作。”

  三、删去第二十一条。

  四、将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三十条,修改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确定和代表的选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和《北京市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

  五、将第三十八条改为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与原选区选民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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