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省直管试点县发展改革委:
为认真落实国家资源综合利用鼓励和扶持政策,进一步推动全省资源综合利用工作,推进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着力建设生态强省,现就开展2012年度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定范围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一项至第四项、第五条规定的产品、工艺或技术。
2、列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产品、工艺或技术。
二、申报程序
各市发展改革委要按照国家政策的要求,对申报材料认真审查,严格把关,在征求同级财政、国税、地税等相关部门意见后,提出初审意见。初审合格的,由市发展改革委上报省发展改革委,抄送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省国税局(所得税处)和省地税局(所得税处)。
三、申报材料
各市申报材料须齐全,一式8份,统一采用A4纸规格,按顺序装订成册并附目录,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
对申报资源综合利用电厂认定的,要严格按照附件2的要求,准备申报材料。
四、申报时间
自通知发布之日起,开始受理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认定申报材料,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将定期开展审查认定。
资源综合利用电厂认定申报,每年受理一次,受理截止时间为5月底。
五、有关要求
各市要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认真组织好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申报工作,加强资源综合利用管理,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促进循环经济发展。
通过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认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将优先纳入省级节能或循环经济示范单位,对其建设的重点项目,优先安排省节能或循环经济等专项资金支持,优先申报中央专项资金或争取国家政策支持。
联系人:李兵、周燕林,电话:0551—2603213、2644712;
邮 箱:hzc_lb@163.com、zyl0910@sohu.com。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