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浙江省现代装备制造业协同创新、协同制造试点示范实施方案》和组织2014年度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8-28    浏览次数:2

各市、县(市、萧山区、余杭区、柯桥区、上虞区)经信委(局)、财政局,有关省属企业: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现代装备制造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3〕23号)精神,2013年开始,省财政从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中切块安排一部分资金,并实行竞争性分配方式,推进我省现代装备制造业协同创新和协同制造发展。为了进一步做好财政奖励资金竞争性分配工作,根据省政府重点工作要求,我们对《现代装备制造业协同创新、协同制造财政奖励竞争性分配实施方案(试行)》进行修改补充,研究制订了《浙江省现代装备制造业协同创新、协同制造试点示范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2014年度申报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支持重点

  2014年重点支持围绕《实施方案》(附件1)中涉及的10个领域以及有利于我省装备制造业向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提升的其他重点领域,开展的协同创新和协同制造试点示范项目(详见附件2)。并按照竞争性分配结果,原则上择优选择10个左右市、县(市、区)(区指萧山、余杭、柯桥、上虞,下同)给予支持,单个项目当年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二、申报内容

  (一)整机集成制造企业须联合10家(含)以上省内配套关键零部件生产企业开展总集成,签订销售合同金额在1亿元(含)以上,销售合同签约时间要求在2013年7月以后,且到2014年6月底完成合同金额2000万元以上。

  (二)工业工程总承包公司签订总包合同金额在1亿元(含)以上,总包合同签约时间要求在2013年7月以后,且到2014年6月底完成合同金额2000万元以上;在实施“交钥匙工程”时,至少与我省一家装备制造企业签订3年以上合作(意向)合同。

  (三)集装备工业设计与销售于一体的企业签订销售合同金额在1亿元(含)以上,合同签约时间要求在2013年7月以后;与我省一家以上(含)装备制造企业签订成台(套)设备三年以上合作(意向)合同,且到2014年6月底采购我省成台(套)装备合同金额在2000万元以上。

  三、申报材料

  (一)浙江省现代装备制造业协同创新、协同制造试点示范实施方案(封面及编制指南见附件3);

  (二)浙江省现代装备制造业协同创新、协同制造试点示范试点示范项目情况表(附件4);

  (三)浙江省现代装备制造业协同创新、协同制造试点示范重点牵头企业项目报告书(附件5);

  (四)相关销售合同或总承包合同、销售发票、采购本省产品的发票等证明材料。

  以上申报材料按照附件格式要求装订成册,一式两份分别报送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电子档申报材料需刻盘并包含合同、发票等原件扫描件)。

  四、其他要求

  (一)申报试点示范项目的市、县(市、区)相关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立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积极组织好本地区方案编制工作,并报经当地政府同意后于2014年9月10日前将实施方案在正式行文分别报省经信委、省财政厅(报送文件由各地经信部门联合财政部门共同行文,当地政府在实施方案封面盖章),逾期不予受理。省属企业可单独编制方案,直接报送省经信委和省财政厅。

  (二)已获得2013年度浙江省现代装备制造业协同创新、协同制造奖励的企业,不再列入2014年度申报范围。

  联系人:省经信委技装处张蕴博、陈革,电话:0571- 87058172、87057427;省财政厅企业处张卉,电话:0571- 87058420。

  附件:1.浙江省现代装备制造业协同创新、协同制造试点示

  范实施方案

  2.2014年浙江省现代装备制造业协同创新、协同制造

  试点示范支持重点

  3.浙江省现代装备制造业协同创新、协同制造试点示

  范方案封面及编制指南

  4.浙江省现代装备制造业协同创新、协同制造试点示

  范项目情况表

  5.浙江省现代装备制造业协同创新、协同制造试点示

  范重点牵头企业项目报告书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浙江省财政厅

  2014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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