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环保局关于开展天津古海岸与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环境执法后督察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2-28    浏览次数:2

津环保监〔2012〕181号

  滨海新区环容局,宁河县、津南区环保局:

  根据环保部《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办法》(环保部令〔2010〕14号)及市环保局《关于依法查处天津市古海岸与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违法企业的通知》(津环保监〔2012〕27号)有关要求,请各相关区县对天津古海岸与湿地自然保护区内环境违法企业,开展环境执法后督察工作,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请各相关区县根据前期对古海岸与湿地保护区内存在环境违法企业的执法情况,开展环境执法后督察工作。

  二、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的内容

  1.环境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情况

  2.环境行政命令的执行情况

  3.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情况

  三、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后督察人员对现场检查情况制作《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现场检查记录》并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四、请各相关区县将此次后督察情况形成工作报告,并填写《古海岸与湿地后督察情况汇总表》(见附件),于2012年12月30日前报市环境监察总队。

  附件:古海岸与湿地后督察情况汇总表

  2012年11月29日

  (联系人:天津市环境监察总队 邹世娟 联系电话:87671781,传真:87671777)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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