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商务委关于受理2012年新增典当行及分支机构申请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3-01-04    浏览次数:2

 

  根据《商务部关于做好2012年新增典当行审批工作的通知》(商流通函〔2012〕1058号)精神,结合实际情况,现就天津市2012年度新增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工作操作办法公告如下:

  一、申报数量和受理时间

  (一)申报数量

  根据商务部相关要求核定,2012年度天津市新增典当行申报数量20个,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原则,各区县申报推荐数量不超过2个。

  (二)受理时间

  市商务委对新增典当行受理申报时间为2013年1月21日-    25日。在商务部下达的额度内,受理在先的优先审核。如受理的申请要件不符合要求的,给予一次性补正告知。补正后重新排序,额满为止。超过规定时间,停止受理。

  二、受理条件及相关要求

  (一)新设典当行的条件

  1.为提升典当行业整体抗御经营风险的能力,2012年我市新增典当行注册资本金应不低于5000万元(含5000万元)。

  2.根据商务部监管要求,拟投资新增典当行的股东必须具备出资形式全部为货币的投资能力和投资资格,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为真实自有资本,不得以借贷资金或他人委托资金入股;承诺两年内不对外转让所持有的典当行股权,不以持有的典当行股权对外质押或提供担保。

  (1)投资典当行的法人股东成立3年,且2011年度、2012年度盈利。权益性投资余额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金额);法人股东须承诺如实申报已有的长期股权投资。净资产不得低于资产总额的50%,其中房地产开发、担保、投资类企业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80%。

  法人股东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应当按照《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令2010年第3号)和《天津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发〔2010〕35号)有关规定执行,不存在利益冲突且投资总额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20%(含本次投资金额)。

  法人股东为国有独资或控股企业的应当出具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关于国有资本投资典当行的承诺函,同意国有资本进入典当行,承诺退出或转让时,须先经市商务主管部门审核拟受让候选名单及有关材料后,再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相关国资转让手续。

  法人股东为上市公司的应当出具承诺函,承诺有义务配合各级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核查,主动提供与典当经营业务相关联的有关材料和报表。

  (2)投资典当行的自然人股东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年满18周岁以上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无犯罪记录,信用良好,非国家公务员;入股资金为本人所有,来源真实合法。

  (二)设立分支机构的条件

  1.企业已运营在三年以上,且注册资本金须达到3000万元以上;

  2.企业“投资回报率”、“典当资金周转率”、“典当资本金利润率”连续两个年度在行业排名前10位;

  3.企业从业人员资格执证比例达到80%以上;

  4.经营年审连续两年A级达标;

  5.分支地点应在已有典当企业(不含分支机构)10个以下的区县设立;

  6.2010、2011年度已设立分支机构或分支机构达到3个的典当行,本年度不得申请设立分支机构。

  (三)相关要求

  1.新增典当行(分支机构)取得营业执照后,两年内不得办理“典当经营许可证”登记备案事项的变更手续;三年内不得迁入典当行(不含分支机构)数量达到10个以上的区县。

  2.为确保新增典当行验资报告及法人股东财务审计报告的真实性,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拟申请新增典当行应将注册资金划入市商务委指定银行(银行名单见附件)。在申办期间,市商务委对注册资金实施监控。对未能受理或审核未通过的,可在受理时间结束后办理资金划转业务。对已受理并审核通过的,在其取得商务部核发的《典当经营许可证》及市公安局颁发的特业证并领取营业执照后,市商务委通知银行将注册资金划入其基本帐户。申请企业在审核报批、备案期间不得划转注册验资资金,否则视为自动放弃申请。拟申请新增典当行应到市商务委指定的同一会计师事务所办理验资及股东专项审计,同一申请新增典当行的各法人股东审计应在同一会计师事务所办理。(会计师事务所名单见附件,会计师事务所的收费应在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基础上,向下浮动20%以上)。

  3.有关申报材料要求见附件,也可上网查阅,网址:http://www.tjcoc.gov.cn公示公告栏目。

  4.申请企业提交申报材料时,应有缴纳营业税和所得税记录;法人股东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以及公司高管人员、委托人身份证原件;法人股东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原件(产权为个人或企业的应提供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合法的房屋证书,产权为公产的应提供房管部门出具的使用备案书)。

  5.申请企业申报时应同时提供该纸质全部申请材料的电子文本,所有表格均用word格式,其余文件可扫描,以光盘上报。

  6.拟设立典当行全体投资人或拟设立分支机构的典当行的全体股东应出具授权书,授权指定经办人全权办理典当行或分支机构申请设立事宜,授权书应由全体股东签字、盖章,并附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报送申请材料时,须携带本人身份证。

  7.为确保新增典当行审批工作如期完成,对商务部核准期内不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将不再进行补正、调整和替换,相应指标作废。

  三、申报流程与审批程序

  申请企业应将符合法定形式的申报材料提交所在区县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在取得区县商务主管部门的初审推荐函和初审推荐表后,连同申报材料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市商务委窗口申报(地址:河东区红星路79号)。

  市商务委按照规定数量和时间接件,对审查合格的申报材料上报商务部。商务部核准后,核发空白典当经营许可证。市商务委办理批复文件,申请企业据此申领公安部门特业证。市商务委经实地察验经营设施后下发典当经营许可证原件。申请企业持上述两证原件办理工商及相关登记手续。

  申请企业持该典当行特业许可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企业代码证、银行开户许可证的原件和复印件到市商务委办理《同意划款通知书》,解除注册资金监控。新设典当行在完成上述工作后,到市典当同业协会办理使用当票登记手续。

  四、特别告知

  按照商务部规定,此次新增典当行实行规划数量限制。因此,可能出现申请企业因递交申报在后未获受理或受理后未通过许可的情况。由此形成各项前期投入的经济损失,申请企业(投资人)应予以充分认识并自行承担。

  特此公告。

 

  附件:1.银行及会计师事务所名单

  2.2012年各区县现有典当行及分支机构数量表

  3.设立典当行或分支机构申报材料清单及要求

 

 

2012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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