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商务委关于开展2012年度典当行年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1-04    浏览次数:1

 

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市典当同业协会及各典当行:

  为规范典当行经营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促进典当业规范发展。根据《典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开展2012年度典当经营年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审范围

  2012年12月31日前取得商务部核发的《典当经营许可证》的典当行及其分支机构。

  二、时间安排

  本次年审工作自2013年1月4日开始至3月22日结束。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须在2013年2月28日前完成本区域所辖典当行核查初审工作。

  三、审查内容

  根据商务部流通业发展司《典当行业监管规定》(商流通〔2012〕423号)第五章的相关规定,本年度年审的核查内容为:

  (一)典当企业备案登记及变更登记情况

  核查注册资本及出资股东、企业及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经营地址的实际及变更登记情况;法人股东工商年检情况。

  (二)典当企业资金来源及运行情况

  1.核查有无非法集资、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存款、从商业银行以外的单位或股东及其它个人借款等违规行为;

  2.核查典当企业与股东的资金往来是否符合规定,对股东的典当本金是否超过其入股金额。

  (三)典当经营及放款情况

  1.核查典当总额构成及其真实性,有无超比例放款,超范围经营,有无发放信用贷款等情况。

  2.核查对绝当物的处理、费利收取及标准等是否符合典当办法规定。

  (四)当票使用情况

  核查典当企业是否按规定开具并上传全国统一当票,是否存在“帐外开票”或以合同代替当票,网上上传当票(续当凭证)数据与信息月报数据一致性。

  (五)对典当行银行开户账户进行备案登记情况

  抽查典当企业的银行发生额对账单和现金,是否存在资金抽逃、违规融资问题。

  (六)从业人员组织结构及持证比例情况

  核查企业各岗人员任职及到位情况;核查从业上岗人员持证比例情况。

  (七)典当企业重大事项及整改情况。

  四、审查方法

  (一)本次年审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1.自查与数据核对阶段(1月4日—1月31日)。典当企业按照年审要求提供相关账项,整理相关数据资料,自主选择市商务委指定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典当行分支须单独进行经营审计并提交审计报告,单独提供报送相关数据及年审要件。

  审计报告应包括典当行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或财务状况变动表、会计报表附注及附属明细表等。

  被指定会计师事务所的收费应在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基础上向下浮动30%以上(指定名单见附件1)。

  2.初审阶段(2月1日—2月28日)。各典当行将年审材料报至市典当同业协会进行相关数据核对,签署审核意见。

  初审期间,由区县商务主管部门结合日常监管情况对年审材料进行初审。在出具初审审核意见后,将签署初审意见的企业年审材料及《典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证转至市典当同业协会进行数据汇总后上报市商务委。

  3.审核发证阶段(3月1日—3月22日)。市商务委根据市典当同业协会数据核对结果及区县出具的初审意见进行最终审定。在《典当经营许可证书》副本上加盖年审章;对不合格的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二)典当经营企业应提供以下年审材料

  1.《2012年度天津市典当企业年审报告书》(见附件2);

  2.2012年末,企业固定资产净值比例超过企业所有者权益15%以上(不含15%)的相关情况说明;

  3.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其他资产、其他负债的相关情况说明;

  4.指定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

  5.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2012年《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并加盖公章;

  6.本年度办理备案登记变更事项的企业提交变更登记审批表复印件及章程修订案复印件;

  7.《特种行业许可证》、《营业执照》正、副本原证及复印件(原件由区县商务主管部门核对后当场退还);

  8.《典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以上材料须用A4纸打印、复印并装订成册,一式三份(市商务委、区县主管部门、市协会各留存一份)。

  (三)年审结果评定划分

  1.根据市商务委《关于促进天津典当业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2012〕56号)文件精神,凡典当经营效益考核纳入“优良”、“一般”序列,且无违法违规行为,经年审合格的企业列为A类;

  2.有违规行为,情节较轻,经整改且验收后合格的典当行,年审评为B类。

  轻微违规主要包括以下行为:超出《典当管理办法》规定上限收取息费;未按规定申报擅自变更典当行机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股东及股权结构;擅自设立分支机构或办事处;未按时填报全国典当行业管理信息系统等。

  3.凡在年审中查有下列问题之一的,一律不予通过年审。

  严重违规设立,形成虚假出资、抽逃注册资本金的;严重违法经营,存在吸收社会存款、非法集资、发放信用贷款、故意收赃等情节的;领取《典当经营许可证》满六个月仍未开业、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达六个月以上的;经营数据核实严重不符;经市、区(县)商务主管部门抽查不合格,经整改仍未达标。

  对未通过经营年审的企业,市商务委将依法依规予以公告,收回《典当经营许可证》,撤销其典当经营资格。

  年审结果将通过天津市商务委网站向社会公布,并抄送市工商、公安等相关部门。

  五、年审要求

  各典当行应认真做好自查工作,确保提交的材料翔实规范,数据真实准确。

  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初审工作,加强现场核查,重点核查当票使用,现金往来、财务状况、组织机构及内部管理、遵守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等内容。

  市典当同业协会要加强对企业的服务指导,做好企业数据申报、核对、汇总工作。

  各会计师事务所应严格遵守职业规范,如实做出审计报告。如发现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将取消其入围资格并向其主管部门通报。

  年审报告书可从http://www.tjcoc.gov.cn/市商务委网站中公示公告栏目内下载。

 

  附件:1.指定会计师事务所名单、地址、联系方式一览表

  2.天津市典当企业年审报告书(2012年度)

 

2012年12月27日

  (联系人:市商务委流通处 梁莹;联系电话:5866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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