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水务局拟定的《天津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12月17日
天津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暂行办法
市水务局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和《中共天津市委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津党发〔2011〕4号)及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水务局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12〕1号)精神,推进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水务局牵头负责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会同市监察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和市统计局等有关部门组成考核组,开展考核和评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人民政府对各区县人民政府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工作完成情况的考核。各区县人民政府是本区县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责任主体,区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区县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相关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
第四条 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内容为水资源开发利用红线、用水效率红线、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控制指标(以下统称"三条红线")完成情况和水资源配置、用水效率管理、水资源保护相关配套政策和措施落实情况。
滨海新区和武清区、宝坻区、静海县、蓟县、宁河县水资源开发利用红线控制指标包括外调水总量和深层地下水开采量2 项指标;用水效率红线控制指标包括万元工业增加值取水量和农业节水灌溉工程面积率2 项指标;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控制指标为水功能区达标率1 项指标。
东丽区、津南区、西青区、北辰区水资源开发利用红线控制指标为深层地下水开采量1 项指标;用水效率红线控制指标包括农业节水灌溉工程面积率、计划用水考核率和节水型企业(单位)覆盖率等3 项指标;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控制指标为水功能区达标率1 项指标。
市内六区用水效率红线控制指标包括计划用水考核率和城镇节水器具普及率2项指标;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控制指标为排水户水质达标率1 项指标。(以下统称"两条红线")第五条 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采用分年度考核和"十二五"末总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年度考核是对各区县人民政府上年度目标完成情况和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价与监督检查,考核目标由各区县人民政府拟定,市水务局核定;"十二五"末总考核是对各区县人民政府5年考核期内目标完成情况和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全面考核,考核目标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六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应按照本行政区域"十二五"水资源管理考核目标,拟定年度目标和工作计划,于当年1月底前报送市水务局,由市水务局核定后作为年度考核目标。
第七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于每年2月底前将本地区上年度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工作总结、自评情况和相关指标数据完成情况报送市水务局。
第八条 考核组对各区县人民政府报送的自评情况和相关指标数据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情况进行重点抽查和现场检查,综合自评、抽查和检查情况划定考核等级,编写考核报告。
第九条 考核结果划分为完成和未完成两个等级,中心城区"两条红线"全部通过考核、中心城区以外区县"三条红线"全部通过考核的为"完成"等级,其中有一条红线未通过考核的为"未完成"等级。
第十条 市水务局于每年3月底前将考核结果报告市人民政府,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年度考核和"十二五"末总考核结果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交由干部主管部门,按照《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中组发〔2006〕14号)和《天津市贯彻落实〈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实施办法》(津党办发〔2010〕57号)等规定,作为对各区县人民政府相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第十二条 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在考核结果公布后1个月内,向市人民政府书面报告整改落实情况,并抄送市水务局。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市水务局严格控制其下年度用水总量指标,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等部门依法严格控制审批其新增取用水项目,市监察局依据有关规定对该区县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第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细则由市水务局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2017年12月31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