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环保局:
为贯彻落实环保部《关于切实加强风险防范严格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发〔2012〕98号)精神和《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大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和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切实保障公众对环境保护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现将有关要求强调通知如下:
各区县环保部门要督促建设单位严格按照《暂行办法》等文件的规定,做好相关工作。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建设单位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过程中,应当在报纸、网站和相关基层组织信息公告栏中,向公众公告项目的环境影响信息。环保部门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受理和审批中,要将公众参与情况作为审查重点,对公众参与的过程合法性、形式有效性、对象代表性、结果真实性等进行全面深入的审查;对其中公众提出的反对意见要高度关注,着重了解建设单位对公众所持反对意见的处理和落实情况。对存在公众参与范围过小、代表性差、原始材料缺失、程序不符合要求甚至弄虚作假等问题的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一律不予受理和审批。
各级环保部门要按照环保部《暂行办法》及2012年51号公告等文件的规定,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等信息公开和征求公众意见等工作。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报告书简本作为项目受理条件之一,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受理情况同时在具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网站上公布(涉密项目除外)。报告书简本内容须按照《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编制要求>的公告》(公告 2012年 第51号)要求进行编制。对群众信访、投诉中涉及环境权益之外的其他方面诉求、反应强烈的,要及时与相关部门沟通,并向本级政府作出报告,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2012年11月23 日
(联系人:市环保局开发处 俞皓 联系电话:24538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