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金融市场秩序,严格防范、依法及时处置各类非法金融活动,严厉打击金融违法犯罪行为,维护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维护金融稳定工作
维护金融稳定,依法打击洗钱犯罪,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严厉打击非法集资、非法证券发行、非法经营保险业务等以非法手段获取资金或非法利益的非法金融活动,对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保障社会安定团结具有重要意义。市金融稳定协调小组、市反洗钱工作联席会议、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及打击非法证券领导小组、市处置非法保险活动领导小组、市银行卡应用发展联席会议和市商业预付卡管理工作联席会议等议事协调机构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进一步增强工作责任感,切实把维护社会安全稳定工作摆上重要位置,组织专门力量集中全面排查并及时化解各类金融不稳定问题,把影响社会安全稳定和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倾向性和苗头性问题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
二、充分发挥金融专项工作机制作用
市金融稳定协调小组及人民银行天津分行等成员单位要健全组织协调机构,完善相关政策制度,准确把握金融稳定工作的总体要求,紧密围绕风险监测、风险提示和风险处置等工作重点,依法防范和及时处置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坚决打击金融犯罪行为。
要充分发挥各成员单位的专业优势和管理优势,加强协调,密切合作,细化和规范工作规程,为我市金融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市反洗钱工作联席会议及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金融办等成员单位要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及其配套规章,建立健全反洗钱内控制度,进一步落实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相关法规及制度规定,依法履行报告大额交易、可疑交易和涉嫌恐怖融资的义务,做好反洗钱宣传培训。金融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监督管理,强化部门合作与信息交流。
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及打击非法证券领导小组及市金融办、市发展改革委和天津银监局等成员单位要组织区县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指导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对非法集资活动进行监测预警和风险排查,加大各成员单位和相关区县打击非法集资活动的力度,积极推进非法集资案件善后处置工作。各区县人民政府要督促本区县处置非法集资责任单位积极推进涉嫌非法集资案件处置工作,做好对非法集资参与人的稳控工作,切实维护社会安全稳定。
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及打击非法证券领导小组及天津证监局等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专项工作机制作用,严格防范和依法打击非法证券活动。未经依法核准或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股票或者经营证券业务。严禁任何公司股东自行或委托他人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变相公开发行证券。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公开发行股票、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或者经营证券业务,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市处置非法保险活动领导小组及天津保监局等成员单位要加强协调配合,采取综合措施,预防和打击各种非法保险活动,及时查处非法保险案件特别是非法设立保险机构、销售假保单、编制假赔案等社会影响面大、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件,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市银行卡应用发展联席会议及人民银行天津分行等成员单位要依法做好银行卡发行和银行卡发行机构监管工作,做到银行卡发行合法合规、银行卡发行机构符合管理部门要求。要维护发卡机构、用卡单位、持卡人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效整合市场资源,构建良好的电子支付结算环境。
市商业预付卡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及市金融办、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商务委等成员单位要加强监管,采取有效措施实施规范管理,加强对商业预付卡预付资金的监管,有效防范商业预付卡资金风险;加强对商业预付卡发卡人的监督检查,维护持卡人的合法权益和经济金融秩序。
三、采取措施,确保金融安全稳定运行
非法金融活动损害群众利益,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具有严重危害性。要做好预警防范工作,防患于未然;对于造成危害的,要依法认定并坚决取缔。
(一)健全防范和预警工作机制。防范和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各议事协调机构要加强对金融风险案件的防范和预警。对案件多发行业,主管部门要主动开展风险排查,防止风险积聚。各有关单位要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进行监测,逐步建立群众举报、媒体引导、部门监管和机制预警相结合的风险防范机制。逐步完善金融领域跨行业信息共享和合作协查制度,形成非法金融案件防治体系,针对跨行业及单个领域发生案件的重点环节和重点人群形成有效监控。充分利用银行机构的涉嫌非法集资信息月报告等制度,加强银行账户管理,将月报告制度扩展到股权基金、融资租赁、保理、小额贷款、融资担保等领域,通过监视异常变动账户,密切监控异常变动账户资金来源和流向,及时将涉嫌非法金融案件线索报告金融监管及有关部门,做到早发现、早处置,避免引发系统性风险。
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包括小额贷款公司、支付机构、典当行和融资担保机构等)履行社会责任、做好金融服务、维护金融稳定对构建和谐社会发挥着重要作用。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和指导各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高度重视并科学部署维护金融稳定工作,积极开展尽职调查客户工作,排除各类影响金融稳定的风险因素;建立健全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制度,做到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到位,加强对重大突发事件的预警和监测工作,防止恶性事件蔓延扩大;一旦发现可疑交易、涉嫌非法金融活动或涉嫌恐怖融资线索,立即向监管部门和有关上级部门报告。
(二)加大宣传及对广告监管力度。防范和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各议事协调机构要拓宽宣传渠道、丰富载体形式、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社会公众的金融风险意识和风险辨别能力,重点强化群众防范非法金融活动的意识,有力扼制非法金融活动,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和市场秩序。市宣传、工业和信息化、工商、广播电视等行业主管部门开展涉嫌非法金融活动广告清理行动,严格审查并及时删除报刊、电视、网络、手机短信等涉嫌非法金融活动广告信息,防止涉嫌非法金融活动广告传播扩散。
(三)做好涉嫌非法金融活动调查工作。防范和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各议事协调机构要依照有关法律和规章制度,对涉嫌从事非法金融活动的行为和当事人进行调查,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送调查情况。调查时,要采取有效措施,保存证据,尽可能控制嫌疑人和涉案资金。对于可初步判定涉嫌犯罪的,公安部门要及时介入,采取控制措施,防止嫌疑人逃跑、转移资金、销毁证据。
(四)依法认定并坚决取缔非法金融活动。防范和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各议事协调机构要组织成员单位,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和涉嫌非法金融活动事实、证据、性质及危害等情况,对本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所报的涉嫌非法金融活动进行分析和认定,并上报市人民政府,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涉嫌非法金融活动案件,按照规定程序报送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涉嫌非法金融活动一经认定,立即依法予以取缔,并将涉嫌犯罪人员移送司法机关。涉嫌非法金融活动参与人员应依法主张权益,并依法承担责任。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