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医疗废物代为处置的有关问题,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经研究,近日做出解释,解释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不处置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处置或处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承担”;第七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危险废物产生者不处置其产生的危险废物又不承担依法应当承担的处置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代为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我局认为,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医院不按国家规定及时处置医疗废物,所在地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可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环保部门可依法做出代为处置的决定,明确指定代为处置医疗废物的单位、处置费用适用的计价标准等内容,并注明处置费用由产生医疗废物的单位承担。代为处置后,如果产生医疗废物的单位不缴纳处置费用,环保部门可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处代为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逾期不缴纳处置费用及罚款的,环保部门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