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财综〔2012〕68号
市外办、市公安局、市经信委、市国土房管局、市农业局、市水务局、市交通港口管理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各区县财政局、发改委:
现将《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2〕9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涉及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部门和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严格按照《通知》规定的时间和公布取消、免征的收费项目执行。
二、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要按规定,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和收费票据的发改委(物价)和财政部门办理相关变更或缴销手续。
三、各级财政部门和发改委(物价)要加强对落实本《通知》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执行取消和免征收费项目的,要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天 津 市 财 政 局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3年1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