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商务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4-16    浏览次数:1

黔财建【 2010 】 236 号

关于印发《贵州省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地财政局、商务主管部门、各省直管县财政局、商务主管部门:

  为支持我省商贸流通服务业的发展,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省级财政设立了促进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流通专项资金”),为规范流通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共同制定了《贵州省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 〇 一 〇 年八月四日

  附件:

贵州省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意见》(黔府发【 2009 】 48 号)精神,为支持我省商贸流通服务业的发展,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省财政设立促进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流通专项资金),为加强和规范流通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流通专项资金,是指省财政为支持我省内贸流通业发展,包括流通网络建设、加快服务业发展、发展新型消费模式、改善市场运行环境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流通专项资金 实行项目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

  第四条   流通专项资金的管理必须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坚持规范、安全、合理安排、讲求效益的原则 。

  第二章 资金用途和支持范围

  第五条 流通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全省各类商贸企业、为商贸企业服务的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以及各级商务主管部门所开展符合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各类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活动。

  第六条 省商务厅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以从流通专项资金中提取不超过总额1%的工作经费,专项用于支付流通项目招标、评审、论证、咨询、出示验收等费用,坚持厉行节约的原则,从严控制费用开支。

  第七条 流通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分为公共服务类项目和企业类项目两大类。

  1 、关系国计民生的项目;

  2 、符合我省商贸事业发展需要的项目;

  3 、公共服务类项目。

  第八条   资金支持重点根据我省商贸事业不同发展时期的特点和要求确定,近期流通资金支持重点为:

  (一)公共服务类项目:

  1 、支持促进商贸流通发展的服务体系建设,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优化商贸运行环境;

  2 、支持商贸流通信息服务体系建设,搭建商贸促进信息平台、 储备应急体系和 运行监测体系;

  3 、支持内贸流通 及内贸流通行业协会等 经贸促进活动、宣传以及培训等其他有利于商贸发展的公共服务项目;

  4 、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办法所需的业务经费。

  (二)企业类项目:

  1 、 支持新建和改建农村商品配送中心;

  2 、支持各类商品交易市场、社区商业的建设;

  3 、支持农产品 “ 农超对接 ” 工程、农产品冷链系统、配送中心、快速检测及品牌建设;

  4 、支持家电下乡、家电以旧换新配送中心及网络建设;

  5 、 支持贵州省名特优酒品牌建设;

  6 、 支持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开展连锁经营;

  7 、支持大型龙头餐饮企业发展主食加工配送中心,推进早餐经营规模化、规范化;

  8 、培育大型流通零售业发展,支持各类商贸流通企业开展品牌建设、诚信单位创建,组织参加国内外各类展会等市场开拓活动;

  9 、支持屠宰监管技术支撑系统和肉品质量信息可追溯系统 、大型屠宰和肉品流通企业冷链系统、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等建设,支持定点屠宰企业进行升级示范性改造;

  10 、支持二手车交易市场交易管理系统、交易服务系统、交易市场管理系统和二手车交易大厅相关设施的升级改造;

  11 、支持其他有利于商贸流通业发展的项目。

  第三章 项目申报条件

  第九条   各级商务部门、在我省境内注册的各类商贸流通企业以及为商贸流通企业服务的各类 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均可按 本办法的规定进行项目申报。

  第十条   申请使用流通专项资金的企业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贵州省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健全的财务制度与管理体制;

  (三)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近三年内未发现 违纪违规行为;

  (四)具备开展有关活动所必需的专业人员和资质;

  (五)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申请及预算管理

  第十一条 商务主管部门、省内各企、事业单位可对流通资金的使用提出项目申请或建议。省直单位 (包括中央在黔企业) 申请的项目,通过其主管部门直接报省商务厅; 各市州地所属单位申报的项目,经各地商务局初审后汇总上报省商务厅。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申报项目需提供的资料:

  (一) 主管部门或市州地商务局的正式申报推荐文件;

  (二) 流通资金项目申请书;

  (三)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 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十三条   流通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共同管理。财政厅负责资金预算管理,办理资金拨付,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追踪问效、监督检查。省商务厅负责受理项目的申报、整理和汇总工作,对汇总后的项目申请提交项目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和筛选。

  第十四条   成立 由省商务厅、 省财政厅有关人员和有关专家组成的流通资金项目评审委员会。

  第十五条   项目评审委员会负责对项目单位提出的项目申请或建议 进行独立评审,提出客观公正的评审意见。

  第五章   资金支持方式

  第十六条   流通专项 资金采取财政补助和贷款贴息的方式:对盈利性弱、公益性强的项目采取财政补助的方式予以支持,对投资规模较大,能够获取银行贷款的项目采取贷款贴息方式予以支持。

  第六章 项目验收及资金拨付流程

  第十七条   在项目完成后需要进行验收的项目,有关项目单位应按照项目实施方案的有关要求提出项目验收申请,经过验收合格的项目方可按规定提出资金拨付申请。

  第十八条 省财政厅根据流通专项资金的年度使用计划按项目进度和预算管理级次,将资金划拨给各项目单位的主管部门 或各市州地财政局,由主管部门或各市(州、地)财政局向各项目单位具体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九条 项目单位收到的流通资金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省财政厅、省商务厅负责组织对流通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逐步建立项目经费支出绩效评价制度,必要时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项目实行专项审计。所有使用流通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企业,均需建立完善的档案,自觉接受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各项目单位应加强项目资金管理,严格遵守有关财务制度,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组织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凡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骗取、截留、挪用项目资金或项目未按规定实施的,一经查实,财政部门将收回专项资金,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三条   省财政厅和省商务厅每年对上一年项目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总结和效益评估。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商务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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