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落实职业暴露感染艾滋病病毒处理程序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11-23    浏览次数:2

冀卫办疾控〔2015〕22号

各设区市和省直管县(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013年国家卫生计生委印发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国卫疾控发〔2013〕48号)将“艾滋病(限于医疗卫生人员及人民警察)”纳入“职业性传染病”类别。为规范职业暴露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处理程序,并为艾滋病职业暴露诊断提供依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印发了《职业暴露感染艾滋病病毒处理程序规定》(国卫办疾控发〔2015〕38号)(可从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www.nhfpc.gov.cn下载),请各地、各单位遵照执行。

  根据《职业暴露感染艾滋病病毒处理程序规定》要求,我省指定河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作为职业暴露感染艾滋病病毒的调查机构。各设区市和省直管县(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根据职业暴露处置工作需要,指定辖区内具备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作为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处置机构,并向社会公布名单和相关服务信息。



                                     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

                                       2015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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