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健全劳动标准体系和劳动关系协调机制,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推进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市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工作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完善调研措施,建立定点联系制度坚持既维护企业利益,又维护职工权益,既促进企业发展,又促进职工增收的"双维护、双促进"工作理念,继续以市有关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为主体,依托市、区县两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建立长效工作机制,深入工资水平低、增速慢的企业开展调研督导。各区县人民政府要不断完善调研措施,建立定点联系制度,每年从被调研企业中选取不少于20%的企业作为定点联系单位。根据企业发展实际情况,逐步扩大定点联系范围。通过动态监测定点联系企业的生产经营、职工收入、劳动关系等情况,掌握企业劳动关系一手资料,及时发现并消除影响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隐患。
二、实施源头预防,建立劳动关系隐患风险排查机制按照集中排查、日常排查、动态排查的工作原则,做好超前防范和源头治理。市有关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沟通协调,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化解各类劳动关系矛盾。发挥市、区县两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作用,全面排查劳动关系各个环节,重点排查工资支付、执行国家劳动标准、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调解组织建立、人文关怀等情况,引导劳资双方理性解决劳动争议。人力社保部门要加强内部信息沟通与协调,建立工作台账和数据库,对信访、投诉举报和争议案件等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对投诉举报多、案件量大的企业进行跟踪,一旦发现重大劳资纠纷矛盾隐患,立即上报有关部门,采取有效应对措施。搜集、排查劳动关系隐患,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掌握劳动关系管理工作的主动权。
三、提升监管能力,建立劳动监察守法信用评价机制坚持源头预防、依法监管、综合治理、维护稳定的工作方针,突出维权、重在维稳,加强监管,提高监察执法能力和水平,逐步实现劳动监察执法全覆盖。重视和加强劳动监察机构和队伍建设,将基层劳动监察机构建设摆在突出位置,在人员、经费、装备上给予必要支持。加强预警防控,全面推进用人单位劳动监察守法信用等级评价制度建设,对用人单位守法信用等级进行评估分类,增强用人单位守法诚信的社会责任感。建立集劳动监察举报投诉和网络动态监控于一体的市指挥中心,通过分类监管、统一受理,实现劳动监察管理信息化、执法规范化、监管一体化。
进一步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强化日常巡查、书面审查、举报投诉调查、专项检查、突发事件应急检查、大案要案专查等执法方式,提高监察执法效率和质量。
四、化解劳动纠纷,健全劳动人事争议调处机制坚持预防为主、基层为主、调解为主的工作方针,将劳动人事争议调处工作关口前移、重心下沉。充分发挥市人力社保局、市高法院、市总工会、市司法局四方联动机制的作用,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环节的协作,有效防范和妥善处理劳动人事争议。全面推进街道(乡、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建设,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开设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窗口,逐步将调解职能向小型微型企业集中的社区延伸,力争实现协商不出用人单位、调解不出街道(乡、镇),通过协商、调解,将50%以上的小额、简单争议案件化解在基层。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编办和财政部《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效能建设的意见》(人社部发〔2012〕13号)精神,加快区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建设,保障仲裁办案经费。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加大调解仲裁基础建设工作力度,采取有效措施提高仲裁办案质量和效率。继续做好仲裁案前调解、全程调解工作,统一裁审标准,完善调解、仲裁、诉讼衔接制度,实行案件分类处理,加大对集体争议案件处理力度,严格办案时效要求,及时结案。
五、落实工作责任,建立维护劳动关系稳定责任机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明确维护劳动关系稳定责任主体。各有关单位要督促用人单位认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工资福利待遇、缴纳社会保险、严格执行劳动标准、落实休息休假制度。畅通经营者与职工沟通渠道,建立集体协商机制,凡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必须通过平等协商确定。出资人应依法承担出资人义务,在进行重大决策时要充分考虑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的劳动关系工作,发生突发事件时,要及时介入,掌握全面、准确信息,做好应急处置及善后工作。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综合协调辖区内企业的劳动关系工作,排查劳动关系隐患,全面掌握辖区内劳动关系情况。对在经济功能区注册的企业实行注册地为主、坐落地为辅的双重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和工会组织按照职责协同做好相关工作。
六、加强应急管理,建立劳动关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按照防御与应急并重、常态与非常态结合的原则,建立健全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应急管理体系,保证科学、规范、有序、妥善处置各类劳动关系突发事件。企业发生20人以上集体劳动纠纷事件,应立即报告行业主管部门、坐落地区县人力社保部门和上级工会组织;对超过200人或比较严重的集体劳动纠纷事件,区县人民政府应立即上报市人民政府,并在2小时内组成应急工作小组,启动各项处置工作。进一步健全危机干预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联动机制,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负其责的工作格局,确保集体劳动纠纷得到有效防控和化解,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