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工作机制的意见

发布日期:2013-01-16    浏览次数:2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健全劳动标准体系和劳动关系协调机制,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推进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市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工作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完善调研措施,建立定点联系制度坚持既维护企业利益,又维护职工权益,既促进企业发展,又促进职工增收的"双维护、双促进"工作理念,继续以市有关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为主体,依托市、区县两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建立长效工作机制,深入工资水平低、增速慢的企业开展调研督导。各区县人民政府要不断完善调研措施,建立定点联系制度,每年从被调研企业中选取不少于20%的企业作为定点联系单位。根据企业发展实际情况,逐步扩大定点联系范围。通过动态监测定点联系企业的生产经营、职工收入、劳动关系等情况,掌握企业劳动关系一手资料,及时发现并消除影响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隐患。

  二、实施源头预防,建立劳动关系隐患风险排查机制按照集中排查、日常排查、动态排查的工作原则,做好超前防范和源头治理。市有关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沟通协调,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化解各类劳动关系矛盾。发挥市、区县两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作用,全面排查劳动关系各个环节,重点排查工资支付、执行国家劳动标准、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调解组织建立、人文关怀等情况,引导劳资双方理性解决劳动争议。人力社保部门要加强内部信息沟通与协调,建立工作台账和数据库,对信访、投诉举报和争议案件等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对投诉举报多、案件量大的企业进行跟踪,一旦发现重大劳资纠纷矛盾隐患,立即上报有关部门,采取有效应对措施。搜集、排查劳动关系隐患,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掌握劳动关系管理工作的主动权。

  三、提升监管能力,建立劳动监察守法信用评价机制坚持源头预防、依法监管、综合治理、维护稳定的工作方针,突出维权、重在维稳,加强监管,提高监察执法能力和水平,逐步实现劳动监察执法全覆盖。重视和加强劳动监察机构和队伍建设,将基层劳动监察机构建设摆在突出位置,在人员、经费、装备上给予必要支持。加强预警防控,全面推进用人单位劳动监察守法信用等级评价制度建设,对用人单位守法信用等级进行评估分类,增强用人单位守法诚信的社会责任感。建立集劳动监察举报投诉和网络动态监控于一体的市指挥中心,通过分类监管、统一受理,实现劳动监察管理信息化、执法规范化、监管一体化。

  进一步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强化日常巡查、书面审查、举报投诉调查、专项检查、突发事件应急检查、大案要案专查等执法方式,提高监察执法效率和质量。

  四、化解劳动纠纷,健全劳动人事争议调处机制坚持预防为主、基层为主、调解为主的工作方针,将劳动人事争议调处工作关口前移、重心下沉。充分发挥市人力社保局、市高法院、市总工会、市司法局四方联动机制的作用,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环节的协作,有效防范和妥善处理劳动人事争议。全面推进街道(乡、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建设,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开设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窗口,逐步将调解职能向小型微型企业集中的社区延伸,力争实现协商不出用人单位、调解不出街道(乡、镇),通过协商、调解,将50%以上的小额、简单争议案件化解在基层。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编办和财政部《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效能建设的意见》(人社部发〔2012〕13号)精神,加快区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建设,保障仲裁办案经费。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加大调解仲裁基础建设工作力度,采取有效措施提高仲裁办案质量和效率。继续做好仲裁案前调解、全程调解工作,统一裁审标准,完善调解、仲裁、诉讼衔接制度,实行案件分类处理,加大对集体争议案件处理力度,严格办案时效要求,及时结案。

  五、落实工作责任,建立维护劳动关系稳定责任机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明确维护劳动关系稳定责任主体。各有关单位要督促用人单位认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工资福利待遇、缴纳社会保险、严格执行劳动标准、落实休息休假制度。畅通经营者与职工沟通渠道,建立集体协商机制,凡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必须通过平等协商确定。出资人应依法承担出资人义务,在进行重大决策时要充分考虑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的劳动关系工作,发生突发事件时,要及时介入,掌握全面、准确信息,做好应急处置及善后工作。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综合协调辖区内企业的劳动关系工作,排查劳动关系隐患,全面掌握辖区内劳动关系情况。对在经济功能区注册的企业实行注册地为主、坐落地为辅的双重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和工会组织按照职责协同做好相关工作。

  六、加强应急管理,建立劳动关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按照防御与应急并重、常态与非常态结合的原则,建立健全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应急管理体系,保证科学、规范、有序、妥善处置各类劳动关系突发事件。企业发生20人以上集体劳动纠纷事件,应立即报告行业主管部门、坐落地区县人力社保部门和上级工会组织;对超过200人或比较严重的集体劳动纠纷事件,区县人民政府应立即上报市人民政府,并在2小时内组成应急工作小组,启动各项处置工作。进一步健全危机干预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联动机制,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负其责的工作格局,确保集体劳动纠纷得到有效防控和化解,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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