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天津市妇女儿童健康促进计划(2013-2020年)》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2012年12月25日
天津市妇女儿童健康促进计划(2013-2020年)
自2008年以来,我市积极推进实施《天津市妇女儿童健康行动计划(2008-2012年)》(津政发〔2008〕53号),有力促进了基本公共卫生妇幼保健服务均等化,建立了妇女儿童健康保障机制,妇女儿童的健康水平得到较大提升,孕产妇死亡率、婴儿死亡率等指标连续多年得到有效控制,位于全国前列,达到发达国家水平;出生缺陷得到有效干预,人口素质显著提升;影响妇女儿童健康的主要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妇女儿童健康状况进一步改善。市人民政府为妇女儿童提供的12项免费惠民项目获得了显著效果,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重要贡献。
为巩固和扩大我市妇女儿童健康行动计划成果,实施妇女儿童健康长效保障措施,实现2011至2020年天津市妇女儿童发展规划目标,稳定控制孕产妇死亡率、婴儿死亡率、出生缺陷发生率,进一步解决危害妇女儿童健康的主要问题,全面提高妇女儿童健康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2〕11号)、《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的通知》(国发〔2011〕24号)精神,制定本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精神,以妇女儿童发展纲要为指导,以保障母婴安全、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和提升妇女儿童健康水平为目的,强化政府责任,形成制度保障,推进妇女儿童健康服务的均等化和长效化,不断改善妇女儿童健康状况。
二、工作目标
(一)巩固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的长效工作机制。
(二)完善多渠道筹资的妇女儿童健康保障机制,扩大和深化妇女儿童疾病筛查并实施及时、有效干预。
(三)健全保障妇女儿童健康的三个公共卫生服务体系:控制孕产妇、婴儿死亡率,保障母婴安全;控制和减少出生缺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解决妇女儿童健康突出问题,改善妇女儿童健康状况。三个公共卫生服务体系覆盖率达90%。
(四)加强妇女儿童健康服务能力建设,形成科学、高效的公共卫生妇幼保健服务模式,提高妇女儿童公共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可及性和满意度。
(五)确保我市孕产妇死亡率控制在10/10万以下;婴儿死亡率控制在6‰以下,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控制在7‰以下;出生缺陷发生率控制在1.2%以下;妇女儿童常见病、多发病得到有效控制,妇女儿童健康水平处于全国前列。
三、工作措施
(一)控制孕产妇、婴儿死亡率,保障母婴安全。
1.强化区域管理,以区县为单位,继续实行孕产妇死亡率控制的领导责任承诺制,逐级落实责任,努力减少孕产妇和婴儿死亡。
2.加强孕产妇和儿童系统保健服务,落实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中的孕产妇和儿童保健项目,强化预防接种,加强高危孕妇、儿童的筛查和管理。开展孕期乙肝、梅毒、艾滋病的筛查和干预,阻断传染病母婴垂直传播。
3.进一步提高助产技术服务能力和水平,加强产科基础管理,推广孕产妇和新生儿抢救适宜技术,畅通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抢救绿色通道,提高抢救成功率。
4.加强执法监督,开展母婴保健技术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项检查,依法打击和取缔非法实施助产技术和计划生育技术的行为。
5.加强流动人口中孕产妇和儿童系统保健服务,逐步实现流动孕产妇和儿童平等享有卫生保健服务。
(二)控制和减少出生缺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1.深化出生缺陷一级预防。强化婚前医学保健,做好孕前健康教育和咨询指导,实施孕前传染病筛查和叶酸水平检测,落实补服叶酸的重大公共卫生项目,防控出生缺陷的发生。
2.做好出生缺陷二级预防。加强孕期保健,做好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工作,强化出生缺陷重点人群的监测和干预,减少严重缺陷儿童的出生。
3.完善出生缺陷三级预防。进一步推进儿童先天性疾病筛查,加大对患病儿童的救助与干预力度,有效减少儿童智力、听力、视力、肢体、精神残疾和儿童死亡,改善儿童生命状态。
(三)解决妇女儿童健康突出问题,提高妇女儿童健康水平。
1.开展广泛的健康教育。围绕目标人群普遍关心和关注的健康问题,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社会宣传,普及健康知识,促进健康行为方式的形成。
2.促进自然分娩。加强助产技术服务管理,推广适宜技术,不断提高助产技能和服务水平,有效减少和控制剖宫产,提高自然分娩率。
3.促进母乳喂养和科学喂养。强化爱婴医院监管,落实母乳喂养的政策措施,提高母乳喂养率。开展科学喂养、合理膳食与营养素补充指导,预防和治疗营养不良、贫血、肥胖等儿童营养性疾病。
4.做好产妇产后42天检查,及时发现产后恢复中的异常情况,进行早期干预,减少分娩给妇女带来的长期健康危害。
5.做好已婚育龄妇女妇科疾病检查,控制妇女生殖道感染,加强乳腺癌、宫颈癌可疑阳性病例的进一步追访,降低乳腺癌和宫颈癌的死亡率。
6.开展学龄前儿童慢性病监测,进行饮食、运动、睡眠等行为习惯的干预,减少儿童肥胖、高血压、高血脂的发生率。做好儿童五官保健和心理保健。
四、政府惠民项目为进一步推进妇女儿童公共卫生服务,实施20项政府惠民项目。具体项目如下:
(一)孕产妇保健手册一本通。
(二)孕前传染病筛查。
(三)孕前叶酸检测和补服。
(四)孕期甲状腺功能筛查。
(五)产前染色体病和开放性神经管缺陷筛查。
(六)孕期体重指导。
(七)妊娠期糖尿病筛查。
(八)产妇产后康复指导。
(九)已婚适龄妇女妇科疾病检查。
(十)儿童保健/预防接种手册一本通。
(十一)儿童预防接种。
(十二)新生儿甲状腺功能减低症、苯丙酮尿症筛查和救助。
(十三)新生儿听力筛查和救助。
(十四)儿童先天性白内障筛查和救助。
(十五)儿童髋关节发育不良筛查和干预。
(十六)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筛查和救助。
(十七)儿童孤独症筛查和救助。
(十八)儿童脑瘫筛查和救助。
(十九)学龄前儿童慢性病危险因素筛查。
(二十)7至9岁儿童窝沟封闭。
五、责任分工
(一)各区县人民政府要组织制定本区县项目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协调本区县有关部门落实相应的责任和任务;解决本区县妇女儿童保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加大对妇女儿童健康事业的投入;动员辖区内社区居民积极参与本计划的实施。
(二)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指导各新闻媒体,针对妇女儿童健康关键问题,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宣传、报道保障妇女儿童健康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妇幼卫生工作的成果、经验以及重大活动的相关信息。
(三)市妇儿工委牵头负责本计划的社会宣传、组织发动、项目评估工作,研究制定有关宣传教育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相关宣传材料的编制和印发。
(四)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实施本计划项目,提供相关技术支持,进行质量控制,实施项目信息化管理;协助制定宣教文稿,参与宣传活动,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五)市财政局要研究制定相关经费补偿政策,做好资金保障和监督管理工作。
(六)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将妇女儿童健康事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合理制定相关价格政策。
(七)市教委负责在托幼机构、中小学校开展儿童保健知识宣传,配合做好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和学龄前儿童慢性病监测工作。
(八)市残联负责做好儿童残疾预防、康复和相关政策落实;配合做好缺陷儿童的筛查、救助和干预工作。
(九)市人口计生委要广泛开展青少年、育龄人群的生殖健康教育;协助做好孕情报告和重点人群管理,督促孕妇和儿童进行系统保健;依法提供计划生育服务。
(十)市民政局要做好救助对象的审核、确认和相关救助工作,对婚姻登记人群进行健康宣传和教育,配合做好孕前筛查项目。
(十一)市人力社保局要研究制定相关项目的医疗保险制度,完善生育保险相关政策。
(十二)市总工会要协助有关部门落实女职工健康体检工作,在女职工中开展相关健康教育。
(十三)市体育局要为妇女儿童提供健康活动场所,加强对妇女儿童体育健身活动的科学指导,提高健身意识。完善体质监测制度。加强对老年妇女、残疾妇女体育活动的指导和服务。
(十四)市红十字会要为妇女儿童健康提供募捐支持,参与妇女儿童健康教育活动。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分管卫生工作的副市长任组长,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卫生局和市妇儿工委分管负责人任副组长,各有关部门分管负责同志、各区县人民政府分管区县长为成员的天津市实施妇女儿童健康促进计划领导小组,负责本计划的部署和组织实施,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协调解决影响全市妇女儿童健康的重大问题;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参与本计划的实施;审定部门工作实施方案、技术规范和评估标准;负责本计划的督导与评估工作等。
(二)落实区县和部门责任。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妇女儿童健康事业,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目标与责任,各司其职,密切合作,推动各项工作开展。
(三)完善财政投入机制。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加大对妇女儿童健康事业的投入,制定持续稳定增长的财政支持政策。20项政府惠民项目由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市财政专项经费、生育保险基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资金渠道进行保障。
(四)强化信息化管理。充分利用天津市妇幼卫生信息系统,加强项目资金、质量的有效监控和管理,提升服务能力,并为决策提供依据。
(五)做好督导与评估。由卫生部门牵头,各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对天津市妇女儿童健康促进计划的项目实施、技术服务、资金管理进行定期督导,确保工作规范运行。由市妇儿工委和市卫生局牵头,组成多部门参与的评估工作组,制定天津市妇女儿童健康促进计划评估工作方案,分别在2016年末、2020年末进行本计划的中、末期评估,并由有关部门做好卫生经济学评价。